基本案情
徐州新沂市的张某、李某系夫妻关系,婚后生育三子张甲、张乙和张丙,三子结婚后,张某和李某一直居住在原来的老房子里,该老房子使用的宅基地登记在张某名下。次子张乙将老房子拆除,在原有宅基地上建造三间两层楼房给其儿子结婚使用,并约定张某、李某可以在新建楼房内居住直至两人离世。
后张乙将张某、李某物品从新房内强行搬离,将二老安排至另外一处环境较差的房子居住。张某、李某诉至法院请求判决对新建房屋享有居住权,法院判决支持了其诉讼请求。
律师解读
赡养父母是每一个子女应尽的义务, 张某、李某居住新建房屋既是和次子张乙的约定,也是其心中的愿望,儿子张乙原本允诺父母有新房居住权,其后却违背承诺,强行迁居父母至低劣房屋居住,不仅未尽孝道,也是涉嫌违法之举。
子女要从老人的身心健康考虑,充分尊重老人的意愿,让老人住有所居,老有所养。这才是和谐社会应有之义。
法院的本次判决,是老年人权益保护的典型案例,不仅弘扬孝亲敬老传统美德,引导公民自觉承担家庭责任、树立良好家风,同时通过以案释法,增强老年人学法守法用法意识,切实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敬老爱老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实现“老有所养”是政府、社会、家庭和个人的共同责任。当前,我国人口老龄化趋势日趋明显,老年人权益保障正成为需要全社会共同面对的重要课题。进一步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发展老龄事业,弘扬中华民族敬老、养老、助老的美德,势在必行。
法律规定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六条规定,赡养人应当妥善安排老年人的住房,不得强迫老年人居住或者迁居条件低劣的房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