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 首页 >> 常明实务 >> 文章正文
股权转让协议签订前应履行影响股权变动的法定前置程序
阅读选项: 自动滚屏[左键停止]
作者:王俊  来源:  阅读:

企业经营过程中的法律风险防范

除公司章程另有规定外,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对外转让股权时,出让股东须取得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此条件为必要条件,若不满足,则股权不发生变动。此外,股权对外转让时其他股东还享有优先购买权,因此外人要购买股权,需要确定其他股东已放弃优先购买权,否则一旦有股东行使该权利,将直接阻却外人购买股权的行为。同时,还需注意其它法定前置程序的履行,一些股权转让合同还涉及到主管部门的批准,如国有股权、外资企业股权转让等,此时需要转让方提供已经履行的审批流程文件,否则签订的股权转让合同将无法实际履行。


因此,为规范股权转让交易,在订立书面股权转让协议前需取得公司股东同意对外转让股权且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股东会决议,若涉及行政审批的,还需取得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批手续。

】【关闭窗口
    站内搜索
 
    点击排行
·最高院裁定 新股东对原..
·施工合同中约定不得上访..
·《民法典》对未成年人权..
·建设工程进度款及工人工..
·不明确、不具体的诉讼请..
·政府会议纪要、讨论纪要..
·2015年5月1日之前行政机..
·公路控制区内的房屋是否..
·房屋租赁合同到期,装饰..
·市政府关于印发《常州市..
设为主页  |  收藏本站 | 友情链接 | 管理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