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跳广场舞猝死责任谁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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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丁申奇  来源:  阅读:

案情简介


2022年1月,武汉市民张某在硚口区玉带古玩城参加跳舞表演时,发生心源性猝死,不治身亡。张某去世半月后,其家属起诉“广场舞”组织者杨女士,家属认为,被告杨女士发现张某倒地后,并未立即拨打急救电话,而是迅速脱掉了张某身上的舞蹈服,对张某死亡负有直接责任,同时要求被告杨女士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及其它的相关费用60万元。


被告杨女士则表示,广场舞团队当时并不存在延误急救的行为,张某倒地后,拨打了120,在120没来之前,经路过医生帮助,立即做了人工呼吸和人工按压。


案件经硚口区人民法院审理后,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76条的规定,杨女士组织“广场舞”,目的是为了丰富大家业余生活,主观上并无过错,事故发生后,被告采取了一定的救治措施,包括拨打急救电话,陪同至医院抢救,被告已经完成了其认知范围内的救治措施,被告对张某死亡并无过错。且张某的死亡系因心源性猝死,属自身机能变化的结果,并非侵权法意义上的损害后果。因此,被告杨女士无需承担赔偿责任。最终法院驳回了原告诉讼请求。 


法律分析


该案例就是典型的“自甘风险”原则体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76条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具体来说自甘风险原则有如下构成条件:第一,活动带有按照一般正常智力水平可以预见的危险性。第二,行为人不是为了履行法定义务(如消防员救火),而是为了获得某种利益而面临危险,比如为了荣誉、快乐感、身体健康等从事危险活动。第三,损害必须是本可以避免的。比如说不参加足球比赛就不会受到这样的伤害,而自己在明知的前提下还要参加。


本案中原告亲属张某自愿参加“广场舞”活动,理应对活动风险及自身状况有清醒认识并做好提前预判,其在活动中死亡并非遭受他人侵权伤害,因自身原因导致死亡。被告(组织者)不仅对事故发生没有故意或重大过失,而且积极进行了救助,因此被告无需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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