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原、被告系婶侄关系。原告马某2丈夫陈某2于2021年4月11日病故。被告陈某1、马某1辩称,二人名义为原告马某2与其丈夫陈某2的侄子侄媳妇,实际上二人对原告马某2与其丈夫陈某2尽到了生养死葬的义务,陈某2生前也曾口头承诺被告陈某1其死后遗产由陈某1继承,故被告陈某1、马某1享有受遗赠的权利。被告陈某1、马某1同时辩称,陈某2病重期间医疗费、安葬各项费用、陈某1守孝期间误工费等各项损失,及对原告马某2生活用品支出等合计75294元,部分款项是被告自己出钱办理,张参与遗产继承。(2022)豫15民终6651号
法院判决
根据本案查明事实,陈某1、马某1和马某2的丈夫陈某2并未签订遗赠抚养协议,因此陈某1、马某1并不享有继承权。由于陈某1、马某1提交的证据足以证明其在陈某2生前扶养较多,因此一审法院结合全案情况认定陈某1、马某1分得30000元遗产并无不当。二审法院维持该判决。
律师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规定,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
第一、该条规定使继承人以外的其他人基于正义、扶助的理念获得一定数量的遗产,因此,可以分给适当遗产的人为继承人以外的人。
第二、可以分给适当遗产的条件为继承人以外的人与被继承人之间具有扶养关系。与被继承人之间具有扶养关系,既包括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情形,也包括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情形。在这里,“扶养”指经济来源的提供、劳务帮助等方面的扶助,包括扶养、抚养、赡养三种类型。
第三、可以分给适当遗产的份额不具有确定性。在分配遗产时,对于被继承人以外的人,可以综合考虑其与被继承人之间扶养关系的程度、遗产数额以及法定继承人的具体情况等因素,由当事人之间协商确定或者由法院确定适当的遗产份额。
当然,主张其系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否则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 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修正)
第九十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来源:(2022)豫15民终665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