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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在小区内因避让车辆摔倒受伤,由谁来买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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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朱翠莲  来源:  阅读:

案情简介

原告余某某是某市某社区的业主,被告某市国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是某社区的物业管理者。2020年4月25日下午六点左右,业主余某某出门走到小区三单元门口时,因有辆大货车进入小区车库正在倒车,余某某为避让货车,选择从车库的一条小坡道紧贴墙角边行走,由于小区住宅墙角,常年湿滑致其不慎摔倒,右手着地受伤。当日,原告到某市人民医院门诊检查治疗产生医药费10000元。原、被告就损失赔偿协商未果后,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

国运公司对余某某摔伤所造成的损失承担30%的赔偿责任。


律师解读

本案国运公司系小区的物业管理方,有义务保障进入小区公共区域业主的人身安全。国运公司在对小区进行常规管理时未发现存在的安全隐患,既未对事发地存留的青苔及时清除,也未在该区域设置安全警示标识,致使余某某借道经过该路段时摔伤,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存在过错,应对余某某的损害后果承担一定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本案事发地非人行通道,属于进出一楼车库的坡道,地面湿滑留有青苔,其外观与正常路面颜色明显不同,余某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又是事发地小区的业主,对事发地情况较为熟悉,理应对自身行走过程中的安全负责,尤其是明知事发地路面湿滑且存有青苔,在有货车经过占用正常通道的情况下,不是驻足等待货车通过后再通行,而是涉险从事发地通行造成滑倒摔伤,其对自身安全保护未尽到谨慎注意义务,应对自身损伤后果承担主要责任。


综合考量本案的实际情况,被告国运公司未主动履职,致使地面长期存在湿滑的现状,是造成原告受伤的主要原因。原告疏于大意,本身也具有重大过错,双方各自按过错责任比例承担损失。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协助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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