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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的确定要综合考虑公司的实际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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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俊  来源:  阅读:

企业经营过程中的法律风险防范

《公司法》第十三条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因此公司法定代表人只能在两个人选中产生:董事长/执行董事、经理。


公司法定代表人是代表公司意志的机关之一,对外代表公司作出意思表示是其行使的法定职权。


如何在董事长/执行董事、经理之间分配公司经营管理的控制权,需股东综合考量。决定公司控制权的因素包括法定代表人,董、监、高的组成,印章及证照管理,财务资料的控制等,法定代表人职位是公司控制权争夺中最重要的一环,因为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进行诉讼。在股东之间发生纠纷时法定代表人的这一重要职能就尤为重要,司法诉讼需要法定代表人签章,谁掌控了公司法定代表人,谁就占据了公司的有利地位。


当董事长/执行董事为股东推选,经理为社会招聘的职业经理时,法定代表人一般不宜由经理担任。


常明所自开办以来承办了大量的法律尽职调查、股权转让、股东知情权、债券发行、破产清算等涉公司类案件,对公司从设立到经营再到合并、分立和解散、清算整个生命周期中的法律风险有较为全面的认识。


公司类纠纷的发生大多是因为公司设立前期投资者之间的约定不明确,前期调查不充分,公司设立以后没有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章程规定运营所致。为引导和指导客户合规经营,我们在大量调研和实证分析的基础上归纳总结了企业在整个生命周期中应当注意的常见问题,期望对您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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