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甲公司因工地开工需要,与具有相应资质的乙公司签订除尘器买卖合同,合同约定:乙公司在交付除尘器后负责安装事宜。后乙公司将相应的安装工作外包给了丙公司。随后丙公司转包给了丁公司,最后丁公司组织人手安装除尘器。
在安装除尘器期间,丁公司招募的民工小明不慎从四楼跌落,因未作好相应的安全措施,导致头部受伤严重送至医院治疗。后因相关赔偿费用未落实到位,小明家属遂诉至法院,要求甲公司与丁公司承担连带的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
被告丁公司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原告其余的诉讼请求都被驳回。
律师点评
本案的案由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属于侵权责任纠纷。一般情况,行为人因过错侵害让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丁公司作为案涉安装工程接受劳务的一方,有责任加强现场管理,确保提供劳务者人身安全,避免发生安全事故的责任,因此丁公司对案涉事故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同时由于小明在提供劳务时也应当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因未做好相应的安全措施,自身需承担一定的责任,即次要责任。
而本案中,虽然案涉事故发生在甲公司的工地,但甲公司仅与乙公司之间存在买卖合同的关系,且对除尘器的安装事宜做了约定,在安装过程中也并未存在其他任何的过错行为,因此让甲公司承担案涉事故的责任显然是于法无据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 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案例来源:(2022)苏0481民初805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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