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1998年9月10日,刘某取得位于兴化市戴窑镇刘丰村北刘新两河边4.8亩土地的承包经营权。2015年底,李某及刘某之子刘海才协商合伙流转其他村民的土地用于种植。二人共同部分村民签订土地流转协议书后,经二人协商,刘海才退出合伙。实际由李某一人流转,流转土地总面积为100多亩,其中包含刘某承包的土地4.8亩。
刘某与李某之间未签订书面土地流转合同。李某与其他村民签订的土地流转合同中约定土地流转的用途为种植。实际经营中,李某最初将流转土地用于种植、养殖套养,后开挖成成片的蟹塘。2015年、2016年、2017年的土地流转金刘某已按照每年每亩1000元的标准收取。2018年底,刘某拒绝接受李某的土地流转金,并要求收回土地。
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裁定驳回原告刘某的诉讼请求。宣判后,原、被告均未提起上诉,裁判已生效。
律师点评
我国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其他方式流转。本案中原、被告虽未签订书面的土地流转合同,但原、被告之间已经形成事实的土地流转关系。原告已收取被告前三年的土地流转租金,包括原告在内的100余亩土地已形成成片的蟹塘,原告的土地在蟹塘中间,无法单独划出。最初被告与其他村民签订的书面土地流转协议中约定的土地流转用途为种植,实际被告用于种植及养殖。2018年11月,被告与其他数十户村民均重新签订了土地流转合同,用途为种、养殖。被告未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约定的土地流转租金与周边流转土地用于养殖的土地流转租金数额基本一致。成片蟹塘涉及数十户村民,现仅原告一户起诉要求解除土地流转协议,返还土地,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四条 农村土地承包后,土地的所有权性质不变。承包地不得买卖。
第九条 承包方承包土地后,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自己经营,也可以保留土地承包权,流转其承包地的土地经营权,由他人经营。
第四十条 土地经营权流转,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流转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