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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突破“背靠背”条款主张工程款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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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沈维  来源:  阅读:

前言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分包人与承包人之间往往约定“背靠背”条款,即支付分包款需以“业主支付款项”为前提。但即使约定了“背靠背”条款,结算和付款的周期也不能超过合理期限。若超过合理期限,付款方应充分举证证明其已向上一级积极催款,否则实务中一般都会突破该条款让付款方承担支付责任。


案情简介

2011年8月3日,立瞩公司与美和公司签订《某市中心医院新楼洁净手术部、ICU、中心供应室净化工程项目施工合同》,约定合同固定总价2819907.55元,除分期付款以外,还约定了:“立瞩公司与美和公司为长期合作伙伴,若因业主支付迟延而不能满足上述支付条件时,则按业主支付比例进度付款,立瞩公司有义务配合美和公司共同向业主催款;质保期为2年。”2013年10月底,涉案工程完工。2014年1月5日,美和公司出具了《工程审价审定单》,审定结算总造价为3197864.63元。美和公司已支付立瞩公司工程款2235948元。


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美和公司提供了其与业主方尚未结算完毕的证明,该证据法院予以采信,但该证明没有业主支付美和公司工程款比例的内容,故美和公司所述业主付款比例为73%的说法依据不足;鉴于双方在合同中就付款方式附有条件,立瞩公司要求美和公司目前全额支付工程款依据也不足,故为平衡双方利益,可由美和公司付款至合同价款的95%,其余部分待付款条件成就后支付;如美和公司在条件成就后仍不支付的,立瞩公司可再行主张该部分款项。

二审法院认为,涉案工程已经完工,且美和公司已出具《工程审价审定单》确认结算总造价,美和公司与立瞩公司理应就涉案工程款进行结算。立瞩公司因美和公司长期未支付工程欠款,而提起本案诉讼,美和公司辩称双方合同约定有背靠背条款,其与业主间因决算审价没有结束而尚未结算,故不同意全额支付工程欠款。由于涉案工程已于2013年10月完工,至今合同约定的2年工程保质期都已届满,美和公司在工程完工多年之后仍主张工程审价尚未结束,其与业主尚未结算,不具有合理性。虽然合同约定有美和公司根据业主付款比例支付立瞩公司工程款的意思表示,但美和公司始终负有积极向业主主张支付工程款的义务,现美和公司既无证据证明其曾向业主催款,亦未通过诉讼方式主张工程款,鉴于美和公司在合理期间内怠于主张自己权利,在此情况下,美和公司上诉仅同意支付80%工程款,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立瞩公司上诉要求美和公司支付全额工程欠款,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律师评析

现行立法中并无“背靠背”条款的相关规定。合同订立时,付款方往往利用优势地位滥用“背靠背”条款,将其经营过程中的经济风险无限制地转嫁给施工人,从而对施工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司法实践中,付款方若想援引“背靠背”条款进行抗辩,则需对其向发包人积极请款承担举证责任,即不能“怠于行使权利”,否则付款方无法使用该条款予以抗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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