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林某与袁某原系同事关系。2022年8月11日至11月26日期间,袁某以需归还他人借款、家里亲人去世、帮女朋友解冻银行卡等为由,先后七次向林某借款共计65500元。上述借款中,有两笔借款系林某贷款所得。1.2022年8月31日,林某从美团小贷公司贷款10000元,款项至其中国工商银行账户后,即充值至其支付宝账户再转账给袁某;2.2022年9月4日,林某从美团小贷公司贷款4000元,款项至其中国工商银行账户后即通过支付宝转账给袁某袁文港。以上共计贷款14000元。袁某在借款后共向林某还款7700元,尚欠57800元未归还。林某向袁某多次催促还款未果,遂诉之法院。
法院判决
判决袁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林某借款人民币43800元和逾期利息,转贷资金数额14000元部分的约定因违反法律规定而无效,关于利率的约定也当然无效,但仍应当返还14000元和资金占用费(以14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11月27日起按年利率3.65%计算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
法律分析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民间借贷中,出借人的资金必须是自有资金。出借人套取金融机构贷款又转贷给借款人,规避监管,扰乱金融秩序,此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本案中林某出借给袁某的65500元中有51500元系其自有资金,有14000元来源于美团小贷公司贷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56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故案涉民间借贷合同中自有资金数额部分的约定有效,该部分自有资金可以请求对方支付约定利息,而转贷资金数额部分的约定因违反法律规定而无效。又根据第157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因此本案中袁某仍应当返还全部借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六条:民事法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第一百五十七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第二次修正)第13条第一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一)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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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来源:(2023)苏0830民初24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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