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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界定还款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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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张倩  来源:  阅读:

案情简介

被告向原告借款500万元,约定月利率为2%,出具借条一张。出具借条后,被告向原告偿还25万,之后再未还本付息。原告起诉被告要求偿还借款本金500万元。


法院判决

由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偿还借款500万元。


法律分析

被告向原告借款,在原告向其提供借款时,借款合同生效,双方虽未约定借款期限,被告也应在原告催告后的合理期限内予以返还。故原告诉请被告偿还借款500万元,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关于被告偿还25万元系本金还是利息的问题,因原、被告在借据中明确约定借款利息为月利率2%,原告并不认可被告偿还的是本金,被告亦未能举证证明该25万元系偿还借款本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一条规定,债务人除主债务之外还应当支付利息和费用,当其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并且当事人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抵充:(一)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二)利息;(三)主债务。被告偿还的25万元应视为偿还借款利息,剩余借款利息原告在庭审中自愿放弃。

本案月利息约定为2%,较高,不过年利率24%并未超过年利率36%,不是高利贷,且24%的年利率正好在受法律保护的范围内,临界点。因此利息较高,25万元不能想当然认为是本金而非利息,25万元没有超过利息总和,且依据相关司法解释,认可这笔所还款项为利息,鉴于剩余利息原告未主张,被告还需清偿所有本金500万元。


案件来源:(2023)陕0881民初4704号


本文案例只提供参考,律师解读不代表法律意见,如有法律问题,欢迎来电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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