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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人殴打 就地躺倒 就能喜提新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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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丁申奇  来源:  阅读:

网络上经常流行一种段子,内容无非是“听说被人打了,直接就地躺下,开始选车,索要赔偿,然后就把被打之后的所谓全套攻略吧啦吧啦吹一通”,其实这种“攻略”不外乎外行看热闹博眼球吸引一波流量,在现实法律程序中,索赔根本没这么轻松。今天我们就假定站在打人者一方,从法律专业角度分析,在打人事件发生后,索赔之际,如何思考、抗辩、博弈。

被打之后,有三种索赔路径:路径一、谈判(调解);路径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达到刑事立案条件,轻伤二级以上才有可能);路径三、另行提起民事诉讼。


首先,谈判,按照案件发展的阶段或者进度,分成两个阶段,第一个阶段,从被打到正式刑事立案之前,正式刑事立案是伤情经鉴定之后,达到了轻伤二级以上,符合故意伤害立案条件的时间节点,而不是报警后警方出警的时间节点,出警只是接案,并不是真正的立案,故意伤害罪只有达到轻伤标准,才能正式立案。第二个阶段是,符合正式立案条件以后,正式立案到法庭辩论终结之前的(公安)侦查,(检察院)审查起诉,(法院)审判期间的阶段。

假如在第一个阶段,被打一方说“这事没有30万,不能解决啊,不然我肯定把你送进局子啊!”听到这里,估计很多打人者已经开始虎躯战栗,浑身抖豁,实际上完全不用害怕,首先鉴定结论没有出来,有可能被打一方只是轻微伤,甚至连轻微伤的标准都达不到,只要未达轻伤二级标准,打人一方就不可能被刑事拘留,也不可能有牢狱之灾,更不可能有想象中的伤残赔偿金。即便有评定轻伤二级的风险,故意伤害罪属于公诉案件,只要报了案,即便给了被打一方30万赔偿,如果真的评定为轻伤以上,警方也不会因为被打一方不追究而撤案,因为公诉案件非自诉案件,所以并不是被打一方不追究就作罢。假如打人一方运气不好,伤情真的鉴定为轻伤以上标准,这时候才能真正考虑如何博弈赔偿数额的问题,因为赔偿到位了,就能拿到刑事谅解书,可以大幅降低量刑,甚至有可能被判缓刑,但是即便如此,被打一方也不能狮子大开口,张口就要巨额索赔,不能受网络“攻略”误导。这个时候首先思考按照正常的流程标准,能拿到多少赔偿,千万不要以为,伤情在刑事达到轻伤二级标准,在民事就一定能评定上伤残等级,伤情和伤残这两套标准是不同的标准。举例,打人一方把对方肋骨打断一根,不能评上轻伤二级,两根肋骨被打断才能评定轻伤二级,但是两根肋骨骨折能否评上十级伤残?也不能,按照《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的规定:肋骨骨折在两根以上,才能达到轻伤立案标准(刚够刑事立案),但是按照《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的规定:肋骨骨折要6根以上,或者肋骨部分缺失2根以上,或者是肋骨骨折4根,但是有两处畸形愈合,才能够评定10级伤残。 

所以打人一方的正确思考方式是——首先对病例入手,看能否从因果关系层面去抗辩。不能的话,就要看伤势在两套标准下,分别能够评定的等级是什么。从而初步测算按照正常索赔流程,要走什么样的程序。所花的时间成本,能够获得的经济赔偿利益是多少。然后再算赔偿以后刑期能降低多少,当然也要考虑自己的收入水平,算一算能降低的刑期,能赔多少,如果差距悬殊的话,又何必东拼西凑赔这么多钱,提前去透支自己出狱以后的生活,顶多服刑一段时间嘛!但是被打一方拿到的赔偿就很少,所以并不是被打一方想赔多少就是多少,必须考虑打人一方实际能赔多少钱,在这个基础上去谈判的。


当然,除了不要有“轻伤以上就一定能评上伤残”这个误区外,还要注意:并不是评上伤残了,法院就一定会支持伤残赔偿金的诉请,这就涉及到路径二、路径三,如果达到轻伤刑事立案标准,谈判不成才会用到路径二、三,这两种路径在实践中也是有区别的,首先路径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01条以及《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155条的规定,对于刑事附带民事作出的判决,应当根据犯罪行为造成的物质损失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确定被告人应当赔偿的数额,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人身损害,应当赔偿医药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付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被害人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等费用,造成被害人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等费用,这里面未包含伤残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这两项在司法解释里是没有的,在司法实践中,很大一部分刑事附带民事判决,是不支持死亡以及伤残赔偿金的,仅仅支持的是医疗、护理、误工、交通还有残疾器具辅助费,没有残疾赔偿金以及精神抚慰金。


大多数人被打之后还是希望获得经济利益的,除了所付医疗费外,不要赔偿就想重判对方的毕竟是少数。所以,如果通过路径三“另行起诉”去提侵权伤害,按一般人损标准,实践中有支持伤残赔偿金的也有不支持的,而且后者居多。各地实践不一,不能一概而论。在2019年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第3期中,淮南市中院审理的一个故意伤害罪后另行提起民事侵权的案件,【案号(2015)淮终民字第00929号】,要求赔偿伤残赔偿金的诉请,得到法院支持,这一案例被纳入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可能具有一定指导意义。但即便按照这个计算伤残赔偿金,假定诉请可以获得支持,必须考虑一个问题,在谈判时存在减刑可能性之际,(打人一方)都没有答应赔偿,觉得被打一方所提要求不合理;绝大部分情况都是因为打人一方根本就没钱,不愿意去东拼西凑,不愿花光父母的养老金,去透支打人者出狱后的生活,这个时候即便被打一方胜诉了,强制执行没钱,也只能获得一个挂在执行系统的数字而已,根本没有财产可供执行,一分钱都赔不到。但凡打人一方有点钱的话,肯定会在第二阶段谈判时,赔偿给被打一方,来争取更低的量刑,所以这才是被打以后索赔一方和被索赔一方可能出现的抗辩和谈判的筹码。幻想被打以后,喜提新车,极其不现实,最好的办法是不要有肢体冲突,就跑就跑,不能跑就正当防卫,指望这个去赚钱提车,恐怕是要风吹屁屁凉喽。



本文案例只提供参考,律师解读不代表法律意见,如有法律问题,欢迎来电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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