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吴某自2018年5月进入江苏某机械有限公司溧阳厂区工作,江苏某机械有限公司与吴某签订一年期的劳动合同。但自2019年3月起,江苏某机械有限公司强迫吴某分别与其指定的各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并由各劳务派遣公司为吴某缴纳社险、派发工资。同时未将相关劳动合同原件给予吴某本人。
2021年6月30日吴某遭遇交通事故,无法返回岗位工作,已与单位主管与人事请病假。单位私自扣留了吴某六月份工资5625元,关闭溧阳的厂区,停止缴纳吴某社保。吴某认为以上行为侵犯了其合法的劳动权益,故申请仲裁。
争议焦点
1、吴某与哪家公司构成劳动关系?
2、吴某是否被违法解除劳动关系?
3、吴某的病假工资如何计算以及病假期多久?
4、吴某前一年的平均工资是多少?
仲裁结果
仲裁委认为双方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有事实劳动关系。被申请人的相关行为构成逆向派遣,故认定由被申请人承担用人单位的责任。最后裁决江苏某机械有限公司支付吴某三个月的病假工资以及3.5个月的双倍经济赔偿金。
律师点评
企业如若刻意规避相应的劳动风险,采取逆向派遣的方式,反而会使得劳资双方的矛盾激化,企业除了需要向劳务派遣公司支付派遣费用、被派遣人员的保险费、劳务派遣公司代付的工人工资等,当与劳动者出现纠纷时,可能仍然逃避不了作为用人单位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关于本案所涉问题,我国法律并没有明文规定逆向派遣。只不过在司法实践中多次出现,由此引得诸多学者对此问题进行探讨。目前学术上认为,像类似于吴某的案情,是劳动合同主体由原用人单位变更为新用人单位的,应当认定属于“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在劳动场所,工作内容,工作单位都未变更的情况下,不符合劳务派遣用工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的特点,更符合劳动关系的实质特征,吴某与某机械有限公司符合事实上的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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