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近日江苏高院 发布了一侧案例,案件基本情况如下:
2004年,小唐父母经法院调解离婚,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置的一套商品房(原登记在唐父名下)归7岁的小唐所有。双方还约定离婚后小唐的抚养权归唐父所有,小唐随父亲共同生活。但离婚后不久,唐父再婚,小唐便长期和奶奶在乡下生活。
2015年,刚高中毕业的小唐开始出现精神异常情况,2019年被诊断为“偏执型精神分裂”,并领取了精神叁级残疾人证。小唐母亲作为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并委托司法鉴定,经法院判决,宣告小唐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并确定小唐父母为其共同的监护人。
然而,离婚时约定归属于小唐的房屋却一直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唐母多次催促唐父协助办理过户登记,唐父均以忙于生意为由拒绝。
2020年,小唐住院治疗期间,唐父擅自将该套商品房出售,与买家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获取了相应的购房款,并将购房款用于其与现任妻子的生意周转,并未用于小唐的治疗。作为小唐的监护人,唐母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撤销唐父的监护权并返还案涉房屋的购房款。
对于生父卖房,小唐能怎么办?
一、小唐能要回房子吗?
当然不能,赠与房产登记在唐父名下,买家作为买受人,基于对房产登记信息的信赖,以合理价格购买了涉案房屋,且已经支付了全部购房款,并办理完毕房屋过户手续,可依据善意取得制度取得涉案房屋的所有权。
最终,在房屋买卖合同不存在法定无效的情况下,房子小唐是要不回来了。
二、小唐该如何维户自己的权益?
1、唐父、唐母经法院调解离婚并明确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商品房一套归小唐所有”,此赠与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对二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2、唐父置小唐的病情于不顾,擅自出售赠与给儿子小唐的房产,严重损害了小唐的合法权益,有违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财产”的监护职责,也违背了“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监护制度的基本原则。
法院判决:撤销了唐父的监护人资格并判令其返还小唐购房款80余万元。
法律规定
《民法典》第35条 第1款
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财产。
本文案例只提供参考,律师解读不代表法律意见,如有法律问题,欢迎来电查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