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22年5月18日,刘某洪、刘某岭以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向陈某借款150万元,并向陈某出具借条一份,借条主要内容:“借条,今借到陈某人民币壹佰伍拾万元整(捺印)(1500000.00),保证于2022年8月17日前一次性还清本息,利息按二分计算,自借款之日起至还款之日止。借款人刘某洪(捺印)用xx豪庭的房屋提供保证。借款人刘某岭(捺印)用刘某城所有的青年路房屋一套提供保证。借款期限3个月,借款期限一到,借款人必须将本金150万元及利息全部付清。当借款人逾期不能还款,除支付利息外应按日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担保人保证对自有财产享有完全的所有权,与他人无权属争议。担保人的担保期限为三年,如到期不还,自愿无条件偿还借款及罚款,自愿为借款人承担一切责任。担保人将名下财产作为担保抵押,担保人对借款人本息及实现债权的费用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并承担一切费用(包括起诉费、律师费、差旅费)。刘某洪(捺印)、刘某岭(捺印)同意将上述借款直接汇入刘某城的中国建设银行账号中。借款人签字:刘某洪(签字捺印)、刘某岭(签字捺印)、担保人签字:韩某峰(签字捺印),借款日期2022年5月18日”。
同日,陈某依刘某洪、刘某岭的指示将150万元转账至刘某城的案涉建设银行的账户中,刘某洪、刘某岭为陈某出具收到150万元的收条一份。嗣后,刘某洪、刘某岭未能偿还陈某借款本息,故陈某起诉至法院要求:1、判令刘某洪、刘某岭、刘某城支付陈某借款本金150万元及利息、违约金,并支付原告实现债权的费用;2、判令原告对被告抵押的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3.判令被告韩某峰对借款本金、利息和实现债权的费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判令被告共同负担案件受理费、保全费、诉责险保费等所有诉讼费用。
法院审理
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陈某主张刘某洪、刘某岭向其借款150万元,原告举证的借条、转账记录、收条能够证明刘某洪、刘某岭向陈某借款150万元未偿还,且与原告的陈述相一致,原告与刘某洪、刘某岭之间形成民间借贷关系,该借贷关系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当事人应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被告刘某洪、刘某岭欠原告陈某借款本金150万元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故对陈某要求刘某洪、刘某岭支付借款本金150万元的诉请予以支持。
对于陈某主张对涉案xx豪庭房产、青年路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的诉请,因不动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本案中,涉案房产未办理抵押登记,原告的抵押权未设立,原告对上述房产不享有优先受偿权,故对原告的该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一审判决:
一、被告刘某洪、刘某岭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陈某借款本金150万元及利息、律师费15000元、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费6000元,利息以150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4.8%自2022年5月18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二、被告韩某峰对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借款本息、律师费、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韩某峰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刘某洪、刘某岭追偿;
三、驳回原告陈某对被告刘某洪、刘某岭、韩某峰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原告陈某对被告刘某城的诉讼请求。
律师点评
在借贷案件中,为了确保债务日后的顺利履行,出借人往往会要求借款人提供人或物的担保。这时候借款人若将自己名下的不动产登记证明交付给借款人用于对借款进行担保,在双方发生借贷纠纷时,借款人能否凭借自己持有担保人房产的权属登记证明主张优先受偿权呢?
民间借贷中,民法典中规定的必须办理抵押登记、质押登记的财产或财产权利作为担保的,应当到相关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未依法登记的,抵押权、质押权未设立,出借人对担保财产或财产权利不享有优先受偿权。
综上,如果以房产或车辆为借款作抵押,一定要去权属机关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否则债权人对于抵押物不享有优先受偿权。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四条 【抵押权的概念】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第三百九十五条 【可抵押财产的范围】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
(三)海域使用权;
(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运输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第四百零二条:【不动产抵押登记】以本法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案件来源:(2023)鲁1725民初27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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