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6年4月8日,陈某某与上海华美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美实业公司) 签订了合作设立茶叶经营项目的协议,内容为:“第一条:双方约定,甲方出资进行茶叶项目投资,聘任乙方为茶叶经营项目经理,乙方负责公司的管理与经营。第二条:待项目启动后,双方相机共同设立公司,乙方可享有管理股份。第三条:利益分配:在公司设立之前,乙方按基本工资加业绩方式取酬。公司设立之后,按双方的持股比例进行分配。乙方负责管理和经营,取酬方式:基本工资 +业绩、奖励 +股份分红。第四条:双方在运营过程中,未尽事宜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第五条: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公司股东各执一份。”
协议签订后,陈某某到该项目上工作,工作内容为负责艺术茶社的经营管理,主要负责接待、茶叶销售等工作。华美实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孙某某按照每月基本工资1万元的标准,每月15日通过银行转账向陈某某发放上一自然月工资。陈某某请假需经孙某某批准,且实际出勤天数影响工资的实发数额。2017年5月6目华美实业公司通知陈某某终止合作协议,陈某某实际工作至2017年5月8日。
陈某某申请劳动仲裁,认为双方系劳动关系,并要求华美实业公司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倍工资差额,华美实业公司主张双方系合作关系。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驳回陈某某的全部仲裁请求。陈某某不服仲裁裁决,于法定期限内向一审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争议焦点
陈某某与华美实业公司之间法律关系的性质及法律后果。双方之间存在载明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劳动报酬等劳动合同必备条款内容的合作经营协议,且双方按此实际履行,是否可以将这些书面文件视为书面劳动合同。
法院审理
经审理,一审人民法院于2018年4月17日作出一审判决:一、确认华美实业公司与陈某某于2016年4月8日至2017年5月8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立、华美实业公司于判决生效后7日内支付陈某某2017年3月1日至2017年5月8日期间工资22758.62元;三、华美实业公司于判决生效后7日内支付陈某某2016年5月8日至2017年4月7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2倍工资差额103144.9元;四、华美实业公司于判决生效后7日内支付陈某某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27711.51元;五、驳回陈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华美实业公司不服-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9月26日作出终审判决:一、维持一审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二、撤销判决第三项、第五项,三、驳回陈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点评
1.劳动关系适格主体以合作经营等为名订立协议,但协议约定的双方权利义务内容、实际履行情况等符合劳动关系认定标准,劳动者主张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书面协议中包含工作内容、劳动报酬、劳动合同期限等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劳动合同条歉,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为由要求支付第2倍工资的,人民法院不应予以支持。
3.关于劳动关系的建立,我国劳动法方面的立法既承认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又承认用工建立劳动关系。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但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予以明确。本案中,双方之间签订了合作经营协议,但该协议内容明确载明了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劳动报酬等劳动合同必备条款内容的书面文件,且双方按此实际履行,则可以双方之间签订的合作经营协议视为书面劳动合同。
案件来源:179号指导性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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