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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证房屋是否拆除,还需要综合考虑房屋来源、建设年代等其他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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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彭玉  来源:  阅读:

案情简介

再审申请人张某家住南京市秦淮区,其住处共有四处建筑,一处砖瓦结构建筑、三处彩钢瓦结构建筑,合计445平方米。其中砖瓦结构的建筑系张某拆迁取得的安置房,因房屋的结构和质量有问题,张某进行了加固,从而扩大了原有的建筑面积,该房屋在建造时未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所以张某一直未能办理房屋产权证书,其余三处彩钢瓦结构的建筑是另外所建。秦淮区执法局对案涉建筑进行调查,张某未能提供房屋的所有权证和合法建设手续,经向规划部门发函询问,规划部门出具了《复函》,表示案涉建筑未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属于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情形。秦淮区执法局据此作出了《限期拆除决定书》,要求张某自行拆除案涉建筑。张某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法院审理

案件经历了一审、二审和再审,一审、二审法院均认为张某的房屋无合法手续,系违法建筑,结合规划部门的意见,对秦淮区执法局作出的《限期拆除决定书》予以维持,驳回了张某的诉讼请求。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阶段,省高院维持了行政机关对三处彩钢瓦建筑责令限期拆除的决定。但对于砖瓦结构的拆迁安置房,省高院认为,张某拆迁取得安置房,其应该有理由相信房屋是没有瑕疵的合法房屋并能依法办理产权证书,即对拆迁安置房有一定的信赖利益,仅因为拆迁房开发公司的问题至今未能办理产权证书,该不利后果不应该由张某来承担,直接作出拆除决定会激化矛盾,也违背了治理违建的初衷。同时,张某在再审期间补办了拆迁安置房的不动产权证书。最终,再审法院改判撤销了对于拆迁安置房的限期拆除决定。


律师点评

行政机关在违建查处过程中,认定违建的最关键因素就是是否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违建是否一定要拆除,还需要结合是否“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来认定,同时还需要综合考虑房屋来源、建设年代等因素。张某的房屋属于拆迁安置房,其本身取得的时候即存在质量问题,有加固的客观需要,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房屋产权证也非张某过错,不考虑历史因素直接依法作出限期拆除决定,显然会对张某的合法权益造成影响,也不利于矛盾解决。所以经过再审,省高院撤销了对拆迁安置房的限拆决定,避免了进一步激化矛盾。

以上情况,其实在我们日常的生活中也会遇到,房屋建造年代比较久,因为历史原因无法办理产权证书也是客观存在的情况,并非所有的无证房屋都是应当拆除的违法建筑,房屋来源、建造年代等,都是评价无证房屋是否属于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违法建筑应当综合考量的因素。



案件来源: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1)苏行再 31 号案件


本文案例只提供参考,律师解读不代表法律意见,如有法律问题,欢迎来电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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