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小丁是一个3岁小朋友,2022年7月18日晚,他和父母去上海一家酒店参加宴会。期间,小丁在酒店门口前的喷泉外围玩耍时,跌落至正在维修的下水道导致受伤。经诊断,小丁伤情为:溺伤、躯干损伤,下肢损伤、结膜炎。事发时酒店在喷泉旁设置了警示标志,但是下水道附近未设置警示标志。
事后,小丁父母与酒店就赔偿事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遂将酒店告上法庭,要求酒店支付医药费273元、护理费9,270元、交通费60元、营养费9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律师费2000元,合计17,503元。
法院审理
酒店向小丁支付医药费、护理费、营养费1,494.4元,律师费1200元,合计2694.4元。
律师分析
一、酒店为何要对小丁的受伤担责?
其一,酒店作为经营场所,具有安全保护义务责任。其二,酒店下水道正在维修,却未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法律规定,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掘、修缮地下设施等造成他人损害,施工人不能证明已经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酒店作为开放的公共场所,在喷泉外围进行下水道维修作业时候,未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亦未采取相应安全措施,导致原告跌落下水道,应承担侵权责任。
二、小丁的监护人(父母)在本案中是否有责任?
本案小丁是个3岁的未成年幼儿,不具备单独在公共场所活动的能力,其受伤与父母疏于照看、监护不力有一定的关系,因此也应承担部分责任。故结合事故发生的原因力、经过及后果,本院依法酌定酒店承担80%的责任,小丁父母承担20%的责任。
三、小丁父母起诉要求酒店赔偿17503元,法院为何只支持2694.4元?
1.医药费273元:有付款凭证及相关票据,法院对此予以采纳。
2.护理费9270元:因小丁属于未成年幼儿,摔伤后需有人对其进行陪护,结合小丁的伤情,法院酌定九天陪护期。鉴于酒店并不认可小丁父母提交的工资标准,且小丁父母提供的证据无法反应小丁的实际所受损失,但双方在庭审中均同意按照上海市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3,373元/月支付护理费,故经计算9天的护理费合计1395元。
3.交通费60元:小丁及父母未提交相关凭证,法院不予支持
4.营养费900元:因小丁属于幼儿,考虑到其身体恢复的必要性,法院酌定营养费200元。
5.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医院诊断看,小丁受伤情况仅是身体挫伤,要求精神损害抚慰金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6.律师费2000元:关于律师费,律师费在性质上属于财产损失,小丁因酒店的侵权行为委托律师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身权益支出的律师费属于合理开支,结合案情,法院酌定被告赔偿原告律师费损失1200元。
综上,医药费、护理费、营养费(273+1395+200)×80%=1494.4元,律师费1200元,合计2694.4元。
案后反思
虽然法律明确规定酒店、宾馆、商场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有安保义务,但近年来相关侵权纠纷案件仍屡屡发生。这就需要相关经营者、管理者提高法律意识,改进工作方法,确保经营场所、公共场所场所设施不存在安全缺陷、对常规风险有合理清晰提示、发生危险时有效控制和及时救助等,为公众安全提供一道“护身符”,同时也为自身经营防范风险。
案件来源:(2023)沪0116民初114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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