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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家过期商品及时清 否则赔了夫人又折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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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张倩  来源:  阅读:

案情简介

原告贾某于2022年11月9日于被告R超市处购买了价值5.5元的有友散装食品,包含有友散装花生、永健泡椒笋尖、永健泡椒笋尖各一袋,其中有友散装花生生产日期为2022年3月7日,保质期为240天,已于2022年11月2日过期。

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贾某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退回货款5.5元并赔偿原告1000元。


争议焦点

法院判决被告R超市退还原告贾某5.5元购物款并支付1000元赔偿款。


法律分析

原告贾某于2022年11月9日在被告R超市购买的5.5元散称食中的有友散装花生,包装上载明的保质期为240天,生产日期为2022年3月7日,原告购买该商品时已经超过标识的保质期。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为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无论原告购买该食品的目的是什么,R超市既然对相关产品标注了保质期,就应当知晓保质期的法律含义及由此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R超市在产品已过保质期的情况下继续销售相关产品,不符合法律规定。

有些商家不下架过期商品是故意为之,甚至有的经消费者提醒仍没有行动。并不是每个消费者都会只要求退货或者算了。做生意要讲诚信,因此损失信誉和客源就得不偿失了。消费者买东西也要看商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保护好自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三十四条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第一百四十八条 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案例来源:(2023)陕0104民初4530号


本文案例只提供参考,律师解读不代表法律意见,如有法律问题,欢迎来电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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