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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应符合公司运营的实际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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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俊  来源:  阅读:

常明所自开办以来承办了大量的法律尽职调查、股权转让、股东知情权、债券发行、破产清算等涉公司类案件,对公司从设立到经营再到合并、分立和解散、清算整个生命周期中的法律风险有较为全面的认识。

公司类纠纷的发生大多是因为公司设立前期投资者之间的约定不明确,前期调查不充分,公司设立以后没有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章程规定运营所致。为引导和指导客户合规经营,我们在大量调研和实证分析的基础上归纳总结了企业在整个生命周期中应当注意的常见问题,期望对您有所帮助。

企业设立过程中的法律风险防范(三)

公司章程是公司设立时的必备文件,相当于公司的“宪法”。公司设立时,股东通常会提交登记机关制作的格式章程用于备案,作为公司运营的基础性文件。该类章程内容基本都是公司法的摘抄,并不能反映股东之间的真实意思表示。

此外,公司的经营属于商事范畴,相对于民事活动,股东有更多的自由度和灵活性,只要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都可以自主约定,比如股东会和董事会的职权确定、公司是否可以对外担保、公司的股权比例是否需要和出资一致等。

因此,公司设立前,股东可以根据自己意愿签订投资合作协议,详细明确合作各方的权利义务及责任承担,以约束各自的行为,更利于在实际经营中有据可依。尤其是公司设立失败时,可以依据合作协议书的有关条款,确定彼此之间的违约责任、过错赔偿责任等。此外,由于各地行政审批部门对于章程的备案要求不一致,可能导致股东之间真实意思表示的章程无法完成备案,通过投资合作协议的约定可以解决投资合作协议与备案章程内容不一致时如何适用的问题。

公司章程是公司股东共同一致的意思表示,载明了公司组织和活动的基本准则,是公司的自治规则,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是维持公司高效有序运转的基础性文件。

很多公司的股东只知道章程是办理公司登记必须的材料,使用的版本也往往是登记机关制作的常用格式版本,此类公司章程普遍存在大量照抄照搬公司法的规定、对许多重要事项未进行详细约定、可操作性不强的现象。

公司的章程其实是公司的“宪法”,是公司运营的基础,是公司最重要的文件。登记机关提供的章程,只是起到指引作用,每个公司的情况都不一样,不可能用一个文本来涵盖。我国公司法明确可以由公司股东自行约定的事项就有几十项,如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担保的决策机构及限额、对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限制股东权利、有限责任公司约定分红及认购新增资本、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表决权、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等。

因此,公司登记时,股东应根据自身特点和实际情况,认真起草公司章程,要准确地反映股东的意思表示,约定的内容要全面清晰并且可执行。

附:公司章程可以自由约定的事项

公司经营范围,公司法定代表人,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担保,对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限制股东权利,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分期缴纳,有限责任公司约定分红、认购新增资本,有限责任公司的定期会议,有限责任公司召开股东会议的通知时间,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表决权,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有限责任公司董事的任职期限,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议事方式及表决程序,有限责任公司经理职权,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董事职权,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中职工代表的比例,有限责任公司监事的职权和议事方式,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资格继承,股份有限公司转让、受让重大资产或对外提供担保,股份有限公司创设累积投票制,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中职工代表的比例,股份有限公司监事的议事方式,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的限制性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禁止行为,财务会计报告送交股东的期限,股份有限公司不按所持股份来分红,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事务所的聘用、解聘,公司解散条件,对高级管理人员的界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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