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华盛公司与康倍特公司各自的员工通过微信磋商一致后,由双方签订《合同书》一份,约定康倍特公司向华盛公司购买熔喷生产线1台,预付150万元定金,收到定金后合同生效。华盛公司在该合同上盖章确认,康倍特公司未盖章。合同签订后,康倍特公司支付华盛公司100万元,华盛公司依约进行了熔喷生产线的生产。
上述合同履行期间,华盛公司员工通过微信发送生产线照片及相关视频,康倍特公司员工对照片以微信表情“大拇指”予以回复,并作出“明天或后天可以汇50万”的意思表示。
后康倍特公司向法院起诉称,其向华盛公司预付货款100万元,但此后双方因未能达成一致,承揽合同未生效,华盛公司亦未向康倍特公司交付设备。故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华盛公司退还预付的货款。
法院判决
尽管康倍特公司并未在《合同书》上签字盖章,但据双方员工微信往来记录可知,华盛公司已经发送生产线照片及相关视频,康倍特公司对照片以微信表情“大拇指”予以回复,结合双方在合同履行期间的其他微信聊天记录,可以真实反映出康倍特公司就华盛公司已经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明知及接受。故法院认为康倍特公司所称“合同并未生效”的意见不能成立。
一审判决(2021)苏0404民初3934号 全部驳回。
二审判决(2022)苏04民终913号 维持原判。
律师分析
文字表达亦或是符号表达,直至今日越来越多的微信表情,均是在日常生活中常见的表达方式。在案件纠纷中,应当注重的是意思表示是否真实,而非表达的形式。文字并非单一的表意载体,微信表情符号是同样能够做出清晰的意思表示的。就如本案中,若结合上下文能够合理地认定表情符号表达的意思,则表情符号完全能够成为“呈堂证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