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简介
2011年8月,阿里巴巴(中国)有限公司在新浪微博平台上的“阿里巴巴1688V”的官方微博账号发布了一篇微博,该微博下方附有漫画家黄缨于2011年6月14日在新浪微博发布的漫画作品,图片无署名且删除了原作者水印。黄缨(笔名罗罗布)认为被告阿里巴巴公司未经原告许可,使用原告作品进行商业宣传,侵犯了其署名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因此起诉要求阿里巴巴(中国)有限公司和北京微梦创科科技有限公司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等共计30余万元。
二、裁判观点
北京市海淀区法院审理后认为,黄缨系涉案漫画作品的著作权人,阿里公司在其经营的新浪微博上未经许可使用黄缨享有著作权的作品,并向公众传播,且未为原告署名、未保留水印,其行为不属于合理使用,侵犯了原告涉案作品的署名权、信息网络传播权。鉴于涉案微博图片已经删除,法院判决阿里公司在其官方微博首页置顶位置连续赔礼道歉7天,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7万余元。
三、律师提醒
企业通过微信公众号、微博、官方网站等途径进行对外宣传时,很多时候习惯于直接通过网络搜索他人发布的图片并直接使用,却并不清楚图片来源或者图片版权情况。而实际上,未获得权利人授权使用图片,特别使用图片是用于企业对外展示平台的,会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因此,建议企业在外宣需商用图片时,尽量使用原创图片,若要使用非原创图片,首先对图片来源进行一定的了解,联系到作者支付使用费,或者可以通过网络检索图片库付费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