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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自己车撞伤,情况特殊也可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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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虞阳  来源:  阅读:

基本案情

2013年11月20日,吴某驾车撞上马某停放的车辆,将在马某车前部站立的叶某(叶某为马某所驾车辆的车主及投保人)挤撞在陈某停放的小轿车后部。经交通大队认定,吴某为主要责任,马某为次要责任,叶某、陈某无责任。后叶某起诉至法院,要求吴某及保险公司赔偿各项损失。

法院判决

承保叶某车辆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应当作为共同被告承担赔偿责任。

律师意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的规定,叶某虽然是车辆的投保人,但是因其站在车下,在其他车和本车的共同作用下受伤,叶某可以作为第三人获得本车交强险的赔偿,所以承保叶某车辆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也应当作为共同被告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

投保人允许的驾驶人驾驶机动车致使投保人遭受损害,当事人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投保人为本车上人员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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