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原、被告于2018年6月在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同年9月生育女儿。双方于2020年3月在民政局协议离婚,并签订《离婚协议书》。《离婚协议书》的协议内容为:一、双方自愿离婚;二、男女双方生育的女儿归女方抚养,抚养费由女方承担,男方在不影响孩子生活、学习的情况下可随时探视孩子。三、男女双方婚姻存续期间无共同财产。四、男女双方婚姻存续期间有银行贷款和私人借款共370000元,由男方承担,与女方无关。五、男女双方婚姻存续期间无共同债权。原、被告在《离婚协议书》中均表示同意协议内容,对自己签署的协议负完全责任,无其他意见。
另,被告于2017年8月与某地产有限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以支付首付购房款159347元,向银行贷款620000元的方式按揭购买了房屋1套,借款期限为360个月,还款方法为等额本息,每月归还本息三千余元。原、被告婚姻存续期间,被告以其名义按揭购买了1辆箱式货车,购买该车辆时被告支付首付款29360元、贷款117740元,借款期限36个月,还款方式为等额本息,每月还款4千余元。
现原告认为其与被告在婚姻存续期间有共同财产,但在《离婚协议书》中约定的第三条内容中所约定的“男女双方婚姻存续期间无共同财产”及第四条内容中所约定的“男女双方婚姻存续期间有银行贷款和私人借款总370000元,由男方承担,与女方无关”与客观事实不符,原告认为双方存在共同财产,但没有共同债务。故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1.依法分割原、被告共同财产,由被告支付原告共同财产分割金额140000元(共同财产包括箱式货车价值20万元;房产共同还贷63000元,合计263000元);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争议焦点
原、被告在协议离婚后要求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主张能否得到支持?
法院认为
原、被告婚姻存续期间确系存在共同财产及共同债务,双方协议离婚时签订的《离婚协议书》中第三条内容虽与客观事实不符,但原、被告均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原、被告在签订《离婚协议书》时对双方婚姻存续期间是否有共同财产及共同债务是完全知晓的,且《离婚协议书》中的约定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本院依法应当认定原、被告在协议离婚时签订的《离婚协议书》系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原、被告确认签订的《离婚协议书》中第三条“男女双方婚姻存续期间无共同财产”的约定,应当视为原告对双方婚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已做出过处理与处分,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签订的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的条款,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第七十条规定“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后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本案中,原、被告在婚姻登记机关达成的《离婚协议书》系原、被告就自己的婚姻关系、子女的抚养、财产的处理、债务的清偿问题所协商签订的书面协议,协议中的内容互为前提、互为结果,构成了一个整体,是“一揽子”处理婚姻关系所涵各方面的解决方案,且原、被告在协议离婚时,对自己的财产状况及债务状况具有完全的了解与认知,原告未提供订立《离婚协议书》时被告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相关证据,双方现已离婚,在婚姻关系已经解除且不可逆的情况下,双方应当按照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协议所约定的内容。故原告的诉讼请求无法律依据,法院依法予以驳回。
律师意见
在现实生活中,离婚的方式有两种: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在登记离婚时,签订《离婚协议书》是男女双方在民政部门办理登记离婚的前提和基本条件,男女双方必须在《离婚协议书》中对双方自愿离婚、孩子的抚养、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夫妻共同债务的分担等做出明确的协商约定,在没有证据证明在签订《离婚协议书》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时,一般应当认定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书》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依法应当确定双方订立的《离婚协议书》合法有效,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为了不突显双方的矛盾或者考虑到便捷性,很多人会选择到民政上协议离婚。但往往因为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书》约定不明存有争议或者因考虑不周而遗留的“后遗症”引发离婚后的诉讼案件仍有很多。
所以,如果双方考虑以协议离婚,在起草离婚协议书时则应当对于所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中所载明的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进行慎重考虑,为了避免双方今后因约定不明发生争议或者因考虑不周而可能导致的“后遗症”,当事人也可以委托专业的婚姻家事律师为双方的协议进行把关,以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达到案结事了的和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六十九条:当事人达成的以协议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调解离婚为条件的财产以及债务处理协议,如果双方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以及债务处理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和第一千零八十九条的规定判决。
当事人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签订的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的条款,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登记离婚后当事人因履行上述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七十条: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后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