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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合同中约定工伤责任,用工单位就能免责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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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朱翠莲  来源:  阅读:

基本案情

2011年2月28日,盛通劳务公司、奎冠电子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协议书》,约定由盛通劳务公司为奎冠电子公司提供劳务派遣用工服务,岗位及工种为包装作业员;不允许奎冠电子公司将盛通劳务公司员工派遣到其他单位,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奎冠电子公司承担;盛通劳务公司未及时为派遣人员代缴各项保险费,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盛通劳务公司承担。

2011年7月1日,盛通劳务公司与曹某某签订了劳动合同,将其派遣至奎冠电子公司做包装作业员,曹某某在工作中受伤,直至事发时盛通劳务公司没有为其缴纳各项保险费用。

法院判决

盛通劳务公司承担曹某某工伤费用的赔付责任,奎冠电子作为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律师解读

劳务派遣涉及三方关系,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之间的劳务派遣合同关系,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用工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之间的实际用工关系。本案中,盛通劳务公司与奎冠电子公司签订了《劳务派遣协议书》,该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根据协议书约定,盛通劳务公司作为派遣单位负责为劳动者缴纳各项保险费用并承担未缴纳造成的一切后果,原则上应由盛通劳务公司负担。但,奎冠电子公司作为实际用工者和劳动者付出劳务的主要受益者,对被派遣员工依法负有保障其劳动安全的责任,其不能因与盛通劳务公司之间的相关约定,而对派遣员工的劳动安全保障漠视不理。故,本案奎冠电子公司对曹某某的工伤损害发生具有法律上的责任,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日常生活中,用工单位对用人单位派遣的劳动者的各项保险费的支付情况应尽到督促义务;未尽到督促义务的,导致被派遣劳动者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可能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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