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21年3月5日至11日之间,方女士先后向春香茶叶店购买了3件1601高山韵象茶叶,2件2021护犊情深茶叶,总价值达246600元。完成付款后,双方约定将该些茶叶寄存在春香茶叶店承租的莞万茶仓内,并口头约定方女士可以随时取回。春香茶叶店出具了客户名称为珠的《春香茶叶寄存单》一份由方女士带回。后因春香茶叶店经营发生重大困难,方女士便向春香茶叶店催要返还寄存的茶叶。2021年7月14日,双方在春香茶叶店经营者刘某经营的南城春香茶庄进行核对,并根据方女士出具的寄存单制作了《春香茶叶寄存确认单》一份,春香茶叶店经营者刘某承诺将寄存茶叶返还给方女士。但经刘女士多次催要,春香茶叶店停止营业后拒不返还该批茶叶。
沟通催要无果后方女士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其享有《春香茶叶寄存确认单》中茶叶的所有权;春香茶叶店向其返还《春香茶叶寄存确认单》中的茶叶(现价值212900元);由被告春香茶叶店承担该案所有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确认原告的诉请。对于寄存在被告处的茶叶,被告确认该茶叶的权属属于原告,并同意返还给原告。
法院判决
一审裁判结果
一、确认存放于东莞市7号楼3313号仓库其中一堆标记“方**”的5件茶叶为原告所有;
二、被告春香茶叶店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方巧枝返还5件茶叶。
本案受理费、保全费,由被告春香茶叶店负担。
律师分析
该案为典型的返还原物纠纷。且因为是由民法典实施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规定,本案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配套司法解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五条、第八百九十九条之规定: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寄存人可以随时领取保管物。当事人对保管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管人可以随时请求寄存人领取保管物;约定保管期限的,保管人无特别事由,不得请求寄存人提前领取保管物。
本案中原、被告双方确认,原告从被告处购买案涉5件茶叶并保管在被告处,有原告提交的《春香茶叶寄存单》、转账凭证以及《春香茶叶寄存确认单》予以佐证,5件茶叶均标记原告姓名,且该些茶叶经原告本人及被告保管人员指认,并与《春香茶叶寄存确认单》一致,故法院院可以据此确认案涉5件茶叶均属于原告,且双方形成保管合同关系。
因双方并未约定明确保管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九十九条“寄存人可以随时领取保管物”的规定,原告有权随时取回保管物,但被告未向原告返还案涉茶叶属于无权占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五条“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的规定,原告有权要求被告返还案涉茶叶,被告应向原告返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