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2年12月2日,原告某家具公司为乙方 (购货方)与被告某机械公司签订为甲方(供货方)《机械设备购销合同一份》,约定由原告向被告购买:主体设备四工序数控开料机、主体设备双头数控侧孔机、主体设备大极东款双修高速齐头仿形跟踪自动封边机。并且甲方对所供设备提供一年的免费上门保修,同时对设备的交付地以及验收的程序作了明确约定。合同附件列明:四工序数控开料机的伺服电机为产地台湾的台达牌纯伺服电机,减速机为产地日本的新宝牌斜齿高精减速机;侧孔机导轨为TPR品牌。
合同签订后,原告于2020年12月12日向被告支付货款30600元,于2021年2月23日向被告支付货款117400元。被告将设备运送到原告指定地点并于2021年3月4日进行了现场安装和技术培训,原告方在当日签署了“设备安装培训回执单”。
2021年3月8日,原告联系被告称机器设备配置与合同约定不符,但设备能正常使用,经双方沟通,被告认可在生产过程中由于安装工人未注意配件品牌导致与合同约定不符,后被告派4名技术员带着新配件前往原告处更换,但原告拒绝更换,并于2021年4月13日向被告提出全款退货,双方对此未能达成一致,后原告某家具公司诉至法院请求解除双方于2020年12月12日签订的《机械设备购销合同》,原告将被告所供机械全部退还给被告,被告退还已付货款148000元;要求被告按照每日333.3元的标准赔偿原告自交货之日至完成退货之日的厂房租金损失。
法院判决
驳回原告某家具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律师分析
买卖合同中,是否出现违约情形另一方当事人就享有合同的解除权?
本案中,虽然被告提供的产品配件不符合合同约定构成违约,但法官在审理后查明,不符合约定的配件占机器整体的份额较小,且被告在发现配件不符后也在合理的期限内积极的要求更换,履行合同义务,承担违约责任,被告也同时举证证明未能更换的原因非被告导致,因此被告的违约行为不足以成为原告享有合同解除权的请求权基础。
所以并非出现违约行为时一方当事人就可以提出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双方当事人都具有约束力,双方应当本着诚实守信的原则积极履行合同,对于出现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情形,应当主动采取补救措施来保障履行。对于那些一开始就抱着违约目的以及在出现违约情形后怠于采取补救措施导致合同履行不能的一方当事人,另一方当事人便享有合同解除权,可以通知对方合同解除,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买卖合同关系。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五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