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明所婚姻家事法律业务部致力于解决婚姻家庭矛盾、婚姻家庭财产纠纷、遗产继承、妇女儿童维权等近20年,业务部始终秉承“法律与情感并行”的纠纷解决办法。
家事无小事,每一个人都离不开与家庭相关的法律问题。为更好地将妇女权益保护法律知识深入人心、听取妇女的法律需求,常明所开展《婚姻家事问答》栏目,旨在更好地为女性同胞维护合法权益。
恋爱期间的纠纷处理
男女双方虽未领取结婚证,但已共同生活,男方能否要求返还彩礼?
答:此种情形是否返还彩礼以及返还多少彩礼,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判断,在处理此类纠纷时,应当综合考虑以下因素来决定:(1)双方共同生活时间长短;(2)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原因;(3)彩礼的数额;(4)彩礼的实际使用情况;(5)女方妊娠、生育情况;(6)订婚或共同生活的对外公示效应给双方当事人造成的社会评价影响;(7)当地风俗习惯;(8)双方的其他共同事务处置。
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男方要求女方与女方父母共同返还彩礼,能否得到支持?
答:实践中,给付彩礼并不单纯是婚姻当事人之间的事情,很多情况下涉及到两个家庭之间的来往,因此彩礼给付人与收受人往往不限于男女双方。一旦产生纠纷,应区别不同情况进行处理:
1、男女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后,一方提起离婚诉讼,并在离婚诉讼中要求返还彩礼的,一般不列彩礼的实际给付人、实际收受人为诉讼当事人,而应以男女双方作为彩礼返还的权利人与义务人。一方以不是彩礼的实际给付人或者实际收受人为抗辩,拒绝返还彩礼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一方提起返还彩礼之诉的,如果彩礼的给付人与收受人不是男女双方,可直接列实际给付人和实际收受人为诉讼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