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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水库游泳溺亡,该由谁来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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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赵磊  来源:  阅读:

案情简介

2021年8月24日下午,二原告赵某顺与李某芬之子赵某某与其在青州市某初中的同班同学被告王某某、刘某1打篮球时,结识了被告刘某某,后由被告刘某某提议并带领其三人共同到位于广饶县大王镇境内的某水库游玩。当日16时许,被告刘某某与赵某某在该水库边嬉闹时,赵某某不慎落入水中,因现场没有任何救生工具或设施,被告刘某1向该水库远处的一位钓鱼者借用了救生背心后,自己穿上下水对受害人赵某某进行了施救,因水库内坝体为斜坡湿滑,经多次施救后才将赵某某拖拽上岸,但受害人赵某某逐渐丧失了生命体征;被告刘某某遂拨打了120急救电话,受害人赵某某经东营市第二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对赵某某的死亡原因进行了调查、鉴定,确定赵某某死亡原因为溺亡。

致受害人赵某某溺亡的水库,是由被告华某集团有限公司用于取水并负责全面安全管理的小型水库。被告广饶县水利局对于防止未成年人溺水具有监督检查的职责。被告广饶县大王镇人民政府为华某水库安全责任人。

二原告赵某顺与李某芬后将王某某、刘某1、刘某某以及华某集团、广饶县水利局、广饶县大王镇人民政府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用等各项损失998758.22元。(本案中赵某某、王某某、刘某1、刘某某均为未成年人)


法院判决

一、被告刘某某赔偿原告赵某顺、李某芬经济损失390703.28元,由被告刘某涛、王某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华某集团有限公司赔偿原告赵某顺、李某芬经济损失439541.19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三、驳回二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律分析

近年来,未成年人溺水事件频发,各地政府教育部门等相关单位及社会各界也在呼吁注重未成年人人身安全,特别是假期防止溺水等方面。本案发生于暑期,赵某某和被告王某某、林某1、林某某都是限制民事能力行为人的中学生,学校和村委会或居委会也对严防未成年人溺水事件不停的进行宣传和安全教育,而刘某某在明知的严防溺水的宣传教育下仍带领三人至水库边游玩,又与赵某某嬉戏打闹并致使赵某某溺水身亡,刘某某承担较大的过错责任,但作为限制民事能力人,故应由其监护人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受害人赵某某与刘某某在水库打闹最终溺水同样具有过错,与刘某某共同承担主要过错责任。而作为水库的水源使用单位以及水库安全全面管理负责人的华某集团有限公司,对水库的安全管理并不到位,承担次要过错责任。首先没有安排专门的人员进行定期的巡逻以防止未成年人来水库边游玩、嬉闹;其次在赵某某等人长时间游玩、落水的情况下也没有管理人员出现进行劝诫和施救;最后,虽然在水库周边设置了警示标语,但是没有配备必要的救生工具,以致于赵某某未得到及时的救助而溺亡。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 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一千一百八十一条被侵权人死亡的,其近亲属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为组织,该组织分立、合并的,承继权利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被侵权人死亡的,支付被侵权人医疗费、丧葬费等合理费用的人有权请求侵权人赔偿费用,但是侵权人已经支付该费用的除外。

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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