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简介
邓云汉系“一种复合锁”实用新型专利的专利权人。小鸟车业有限公司向天使电子厂采购涉案锁具并配置在其生产销售的电动车上,并通过多种渠道销售,给邓云汉造成重大经济损失。2015年邓云汉曾在广州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小鸟车业公司,法院判决要求小鸟车业公司立即停止侵权,但小鸟车业公司继续实施侵权行为。2018年7月邓云汉从小鸟电动车专卖店川通车店购买的型号为TDT413Z(星玥M=1D)的电动车仍安装有侵权产品,故起诉至法院要求四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50万元。
二、裁判观点
法院经审理认为,小鸟车业公司、川通车店存在销售、许诺销售侵犯邓云汉案涉专利的产品的行为,天使电子厂存在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犯邓云汉案涉专利的产品的行为,应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关于赔偿数额,结合专利类型、侵权数量、锁具价值及作用大小等情况,法院判决小鸟车业有限公司、锡山区天使电子厂赔偿邓云汉经济损失130000元。
三、律师提醒
根据现行法,专利侵权行为主要存在以下几种情形:(1)未经许可使用他人专利的行为。根据《专利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包括以下3种具体形式: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或进口他人发明专利产品或实用新型专利产品;使用他人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或进口依照该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制造、销售或进口他人外观设计专利产品。(2)假冒他人专利行为。这类侵权行为是指侵犯了专利权人的标记权。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四条规定,包括以下4种具体形式:未经许可,在其制造或者销售的产品、产品的包装上标注他人的专利号;未经许可,在广告或者其他宣传材料中使用他人的专利号,使人将所涉及的技术误认为是他人的专利技术;未经许可,在合同中使用他人的专利号,使人将合同涉及的技术误认为是他人的专利技术;伪造或者变造他人的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者专利申请文件。(3)以非专利技术冒充专利技术。根据《专利法》的规定,这类行为需要承担一般的民事侵权责任,由专利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予公正,可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