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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期还款,可以向对方主张利息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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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尹婷  来源:  阅读:

基本案情

2018年7月17日,被告向原告借款并出具借条,载明:“今日借到艾向东人币拾万元整(100000)。”被告认可原告通过银行、微信等方式共计向其转账190000元,原告认可被告共计向其转账偿还61500元。但原告陈述其中70000元系被告代他人向原告借款并已偿还,且被告向其转账偿还的61500元中有10000元系被告代他人向原告偿还借款。原告艾向东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处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105000元,并自2018年7月17日起按月利率2%的标准支付利息至全部偿还完毕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法院判决

一、由被告樊彩霞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艾向东借款本金68500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以剩余未偿还借款本金68500元为基数,自2022年2月28日起按年利率3.7%的标准支付至借款本金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艾向东的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解读

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自然人之间的借贷,未在借条等书面凭证中约定利息或约定不明的,一律视为无利息。但是一方逾期还款的,逾期后可以主张资金占有期间的利息损失。本案中,原、被告双方未约定利息及还款时间,法院未支持原告主按月利率2%的标准要求被告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逾期利息自2022年2月28日(即立案受理之日)起按年利率3.7%的标准支付至借款本金清偿之日止。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条 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 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除自然人之间借贷的外,借贷双方对借贷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报价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 

第二十八条 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是以不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为限。   

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   

(一)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约定了借期内利率但是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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