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21年6月11日晚,宋某和李某等人一起聚餐饮酒,期间因为李某喝了两瓶啤酒,宋某喝了5两左右的白酒。散席后,因为宋某和李某住一个小区,所以决定一同回家,因宋某是驾车来聚餐的,所以宋某想叫个代驾,李某觉得平常自己都喝白酒的,今天就喝了两瓶啤酒,自己很清醒,遂让宋某不用喊代驾,他来开宋某的车回家,宋某想了想便同意了。途中,因交警设卡检查,李某被检测出血液中酒精含量是110mg/ml,已经构成醉驾。案后,被告人宋某、李某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庭审中认罪。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宋某明知被告人李某饮酒,仍将自己的汽车交给李某在道路上驾驶,宋某和李某的行为均已构成危险驾驶罪。
根据刑法中共同犯罪的理论,在明知他人犯罪的情况下,提供工具的行为属于帮助犯,可成立共同犯罪。
在这起案件中,被告人宋某、李某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不过,两名被告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综合考虑各种因素,作出李某,被被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两千元;同车的被告人宋某也因犯危险驾驶罪(共犯),被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两千元。
律师解读
自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新增了“危险驾驶罪”后,截止2022年7月网上,溧阳市人民法院在网上公布的危险驾驶罪的判决书有1261份,平均一年有100多起该类案件,可见该类案件数量迅速增加,已成为常见犯罪的一种。“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实际上这么浅显的道理大家都知道,但是因为大众对法律的无知或一时的侥幸心理,导致犯罪率居高不下,之所以今天再把这个案例拿出来和大家分享也是想再次和大家说一句“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
律师提醒
“酒驾”仅是危险驾驶的一种行为,但“酒驾”入刑在法条上的表述是“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从该条规定可以看出,这里并没有要求当事人有喝酒的动作,仅是说你如果在路上行驶时是醉酒状态的,都可能涉及到危险驾驶罪。这里要提醒大家的是,食用荔枝、榴莲等水果,食用醉虾、醉蟹、酒酿等食物都有可能会造成醉酒状态,如在这种情况下被拦路检测出酒驾或者醉驾应当及时将情况告知给交警,要求休息15到30分钟后再进行测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