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3年11月19日,张某驾驶车辆(牵引车及挂车)与高某驾驶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受伤,财产损坏。此事故经交通队认定,张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后高某起诉至法院,要求张某承担赔偿责任。另查,张某的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主车交强险和主车商业三者险150万元,挂车商业三者险10万元,未投保挂车交强险。
法院审判
张某驾驶的牵引车投保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再由承保牵引车的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
律师解读
挂车不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牵引车投保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由牵引车方和挂车方依照法律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应先由张某驾驶的牵引车投保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再由承保牵引车和挂车的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 【交通事故责任承担主体赔偿顺序】: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2、《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四十三条:
挂车不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牵引车投保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由牵引车方和挂车方依照法律规定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