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一在假期与同伴相约玩水,不幸发生溺水意外,丁一父母悲痛之余,将同伴和水库管理者告上法庭,要求被告承担80%的责任。这样的做法能否得到法律支持?未成年人相约出游,相互之间是否具有相互救助的义务?
案情简介
丁一生前是一名初二学生。因学校放假,丁一与丁二、丁三相约到A水库游玩,并共同饮用白酒,喝酒后丁一出现了呕吐。返回时遇到丁四、丁五、丁六、丁七,同伴七人又到B水库游玩,并继续饮酒。丁一再次喝酒后身体发生不适躺在地上休息,丁五丁六先行回家,其余5人仍在水库游玩。因天气炎热,几个伙伴下水库玩水,但丁一在游泳的过程中发生意外,溺水死亡。丁一落水后,丁三、丁二搜救未果后,丁三到派出所报案,其他人各自返家。
另查明,李某系B水库的实际管理者,事发时水库区虽设置警示标志和安装部分安全防护栏,但警示标识存在字迹模糊,不能起到警示作用。李某在事故发生时也未在库区巡查。
事故发生后,丁一父母悲痛欲绝,一怒之下,将同行的其他6个同伴和水库管理者李某均告上法庭,要求他们对丁一死亡损失承担80%的责任。
判决结果
丁一同伴及水库管理者均承担相应责任。
责任分配比例如下,丁二、丁三各承担5%,丁七、丁四各承担2%,丁六、丁五各承担1%,水库管理人李某承担2%,其余损失由原告自行承担。
案件分析
一、6名未成年人同伴为何需承担赔偿责任?
我国法律虽然没有明确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之间的救助义务,但法律规定了诚实信用原则。当法律规定不明确时,法院可依据诚实信用原则行使公平裁量权,直接调整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本案丁一与6名同伴是基于彼此信任一同游玩、饮酒,相互之间有救助、帮助、扶持义务。事故发生时,6名同伴虽未成年,但均年满15周岁以上,对发现丁一醉酒、溺水时,应采取与其年龄、智力、行为能力等相适应的救助行为。丁一喝酒后出现呕吐、不适,在场同伴均未尽到必要的提醒、劝阻,适当的照看、协助义务,放任其继续饮酒并私自从事具有危险性的游泳活动。丁一溺水后,在场四名同伴虽自行采取了救助行为,但未果,也没有进行呼救,未及时打电话报警,未到附近村庄寻求成年人的帮助,未及时将情况告知家长和学校,因未及时实施上述行为导致延误施救时间。因疏于承担法定义务而导致丁一在游泳的过程中溺水死亡,具有一定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综上,几名小伙伴对丁一死亡结果的发生存在一定过错,但该过错程度较低,故法院根据各自过错程度,酌情判决丁一的同伴们承担5%——1%的责任。因几名同伴均未成年,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故由其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
二、水库管理者李某为何要承担责任?
作为水库的实际管理者,其在水库养鱼,虽在库区设置警示标志和安装部分安全防护栏,但警示标识存在字迹模糊,不能起到警示作用,在事故发生时,被告李某也未在库区巡查,导致丁一溺水死亡,因其疏于管理,未能有效避免安全事故的发生,故对丁一溺水死亡的后果存在一定的过错,因此应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三、丁一及其父母为何要承担主要责任?
对于丁一:事发时丁一已年满15周岁,对自己的身体情况最了解,应当了解饮酒的风险,也应当了解喝酒后下水游泳是危险的行为,故丁一负有主要过错,并对产生的后果负主要责任。
对于丁一父母:丁一系未成年人,其自身安全应当由其监护人(丁一父母)负责。丁一父母在知道学校通知放假接送孩子时,未及时接回孩子,放任孩子外出游玩、饮酒、游泳,导致丁一溺水死亡。丁一父母没有尽到监护、教育责任,故应对丁一溺水死亡事件承担主要责任。
四、法院为何要判决未成年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对于未成年人因过错侵害其他未成年人的行为,如果法院判决未成年人承担责任,可能会扩大危险,从而导致同行的未成年人也陷入危险境地;但若不让有过错的未成年人承担责任,又无法保障受害者的合法权益。法院在判决时应当既考虑未成年人的特殊身份,不能因未成年人而免责,也不能要求其承担与成年人同样的义务。
本案虽判决6名未成年同伴承担侵权责任,只是就6名同伴应当否采取与其年龄、智力、行为能力等相适应的救助行为或力所能及的呼救、寻求附近成年人救助等求助行为作为考量依据,并未对6名未成年人伙伴作出较为严苛的要求,目的在于保护受害者合法权益的同时,避免过度扩大同行的未成年人的责任,防止险情扩大,从而保障案件的公平公正。
结语
当前,未成年人结伴出游发生意外屡见不鲜,这需要我们的社会、学校,家长们高度重视,加强未成年人的教育和监护,对未成年人进行特殊场所及水库、河流等危险地段的安全教育,对未成年人进行有效保护,仍然重而道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