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李某系甲公司的员工,2019年5月1日晚,案外人王某驾驶小型普通客车,与李某发生碰撞,造成李某死亡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公安局交警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对该事故进行了责任认定,认定王某负事故的同等责任,李某负事故的同等责任。随后,人社局作出《关于李某的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李某所受伤害不属于工伤或视同工伤。李某父亲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人社局作出的《关于李某的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程序合法,予以支持。因此,判决驳回李某父亲的诉讼请求。李某父亲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上诉人李某父亲的上诉理由均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能成立,不予支持。原审法院判决驳回李某父亲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应予维持。据此,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分析
2019年5月1日,李某并无从事甲公司指派或安排的工作。李某当日自行离开甲公司宿舍外出就餐的亦在法定节假日期间。无论2019年5月2日甲公司是否正常上班,李某于2019年5月1日外出就餐及返回甲公司宿舍的行为均系法定节假日期间的个人行为,亦不属于因异地工作原因需从其个人家中提前返回甲公司途中遭遇交通事故的情形,并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四)项的情形。李某父亲提出李某遭遇交通事故死亡应认定工伤的主张,缺乏依据,不能成立。人社局作出的《关于李某的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程序合法,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