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3年2月21日,英祥公司与宋一寒签订《工程施工劳务承包合同》,将桂花城小区1-9#栋楼的主体建筑施工劳务发包给宋一寒。后因宋一寒没有施工资质,英祥公司采取招投标方式将该工程进行投标招标,城西公司中标。2013年8月28日,英祥公司为发包人,城西公司为承包人签订《湖南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该合同仅为备案用),约定工程施工范围为桂花城A区1-9#楼及地下车库的土建、水电安装等。2013年2月15日,城西公司授权其下属公司邵阳市城西劳务有限公司与宋一寒(非城西公司职工)签订《内部承包合同》。2013年2月16日,邵阳市城西劳务有限公司为与宋一寒签订《内部承包合同》,约定城西公司将桂花城A区1-9#楼工程交由宋一寒承包施工,甲方对项目部自行组织的集资、借资、贷款等行为所产生的所有债务不负任何责任,由此产生的后果与责任均由乙方承担,乙方按工程总造价1%向甲方交纳管理费等。后宋一寒请求城西公司对英详公司所欠付工程款承担连带支付责任。
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判决不予支持该项诉讼请求。原告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后原告提出再审申请,再审法院驳回再审申请。
律师分析
涉案工程由城西公司中标,宋一寒与城西公司授权的邵阳市城西劳务有限公司签订《内部承包合同》,约定宋一寒按工程总造价1%支付管理费。宋一寒作为自然人不具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主体资质,其借用城西公司的资质并以城西公司名义进行施工,系涉案工程实际施工人。宋一寒(承包方)与英祥公司(发包方)签订《工程施工劳务承包合同》、《雍翠桂花城项目基础工程承包补充协议书》及宋一寒与英祥公司、城西公司签订《工程施工劳务承包合同》之补充协议并实际履行,亦可证明案涉工程实际由宋一寒组织施工,城西公司没有对案涉工程投资并实际参与施工,宋一寒亦是案涉工程项目的实际承包人。发包人英祥公司按照上述协议约定直接向宋一寒支付工程款,城西公司不存在截留工程款或拖欠工程款的行为,原审判决由发包方英祥公司直接向实际施工人宋一寒支付工程款,并无不当。承担连带责任必须由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宋一寒并未提供城西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合同依据和法律依据,宋一寒请求被挂靠单位城西公司对欠付工程款承担连带责任,缺乏理据。
法律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七十八条 连带责任,由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四十三条 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第三人,在查明发包人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建设工程价款的数额后,判决发包人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