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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捕捞水产品用于出售谋利,买卖双方是否都要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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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沈维  来源:  阅读:

案情简介

2020年月5月至6月期间,王某某、张某等8人单独或共同在某市禁捕水域,使用张网、电击等禁用渔具,非法捕捞水产品、鱼苗,用于出售谋利。史某、潘某为谋取非法利益,明知所收购的水产品系非法捕捞所得,仍在分别多次向非法捕捞人员收购水产品、鱼苗,并加价出售给彭某。

2020年5月,彭某为谋取非法利益,专门建立了收购水产品、鱼苗的办事点。2020年5月至6月间,彭某明知所收购的水产品、鱼苗系非法捕捞所得,仍出资收购,并对外出售。

2020年10月,某市检察院以王某某、张某、史某、潘某、彭某等人的行为破坏生态资源,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为由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请求法院判决上述所有人对生态资源损害结果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裁判结果

彭某对其非法收购的水产品、鱼苗所造成的生态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史某、潘某对各自所收购的水产品、鱼苗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王某某、张某在能够明确下游收购者的情况下与直接收购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律师分析

就上述案例,最先让本律师联想到是一句广告语——“没有买卖,就没有杀害”。本案中,收购者在明知水产品、鱼苗是非法捕捞所得情况下,仍和捕捞者达成了一致的意思,即各自谋求非法获利,正是因为收购者把收购行为常态化,才导致捕捞者有了足够的利益支撑。可以说,捕捞者和收购者彼此利用、互相支持,缺一不可,各自的行为均为整体侵权行为的一部分。所以,本律师认为法院作出上述判决是合情合理、公平公正的。

天气渐热,又到了水产品活跃的季节,钓友们在享受垂钓乐趣的同时,也应当注重“安全”,不但是注意保护自己的健康,更应当要注意不能在禁钓的生态保护水域垂钓,以免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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