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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直播打赏、虚拟充值消费家长是否可要求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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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汤紫荆  来源:  阅读:

案情简介

2020年2月至4月间,13周岁的于某因为疫情原因在家上网课。因为家长工作忙碌疏于监督,于某在家长不知情的情况下实名注册了网络游戏用户账号,玩起了付费网络游戏。于某向游戏运营商H公司一次性充值了100元,向T公司累计充值了15000元。同年6月,于某父亲获知此事后,向H公司、T公司申请退款无果,于某父母以于某的名义起诉游戏公司,要求两公司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返还上述款项。


裁判结果

人民法院认为,13周岁的于某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或者与其智力、年龄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于某玩付费网络游戏,多次充值累计15000余元的行为,既不属于纯获利益的行为,也不属于与其智力、年龄相适应的行为,且事后未获得法定代理人的同意或追认,故该行为无效,被告游戏公司应将充值返还。同时根据国家新闻出版署《关于防止未成年人沉迷网络游戏的通知》规定,对8周岁以上未满16周岁的用户,单次充值金额不得超过50元人民币,每月充值金额累计不得超过200元人民币。经法官积极说理调解,开庭前,被告H公司、T公司主动将于某的付费如数退还,并对未成年人付费服务作出了限制性设置,于某的法定代理人撤回起诉。


法律分析

电子产品在未成年人之间的普及率近年来不断升高,使得未成年人通过家长的手机、平板、电脑等电子设备接触网络游戏、直播平台越来越便捷,甚至有些家长主动为自己的孩子购置了智能手机等设备。未成年人的价值观和消费观尚未理性化、成熟化,在逃避课业压力和同龄人之间的比较心理、从众心理的驱使下,频繁有新闻报道某位家长发现在自己不知情的情况下,孩子在网络付费游戏或者网络直播平台“打赏”中并进行了数额不等的消费行为。轻则损失一笔钱财,重则将家庭多年积蓄、家人治病看病的救命钱挥霍一空。在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下,学校为配合防疫工作时不时会采取停课进行居家线上教学的措施。这就使得家长在工作之余很难再分出精力到监督孩子对电子产品的合理健康使用上。这就更加增添了未成年人在网络世界进行大额消费和游戏充值的可能性。

针对这一现象和逐年增加的社会事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二)》对未成年人参与网络付费游戏和网络打赏纠纷提供了规则指引,明确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未经其监护人同意,参与网络付费游戏或者网络直播平台“打赏”等方式支出与其年龄、智力不相适应的款项,监护人请求网络服务提供者返还该款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该规定更多地考量了对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保护,从未成年人的身心发展、认知程度及心智健全程度出发,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网络环境。本案中的于某是未成年人,其大额游戏充值行为未经监护人同意,若于某父母拒绝追认,则属于无效交易行为。

同时,根据国家新闻出版署《关于防止未成年人沉迷网络游戏的通知》规定,网络游戏企业须采取有效措施,限制未成年人使用与其民事行为能力不符的付费服务。2020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设有网络保护的专门章节,对网络环境管理、网络沉迷防治等作出具体规范,明确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应针对未成年人使用其服务设置相应时间管理、权限管理、消费管理等功能。

未成年人的健康快乐成长离不开家庭、学校、社会和司法的共同努力。家长在平时的生活中应做好言传身教,帮助孩子树立正向的消费和娱乐观,管理好银行卡、电子支付平台的密码与权限,尽量在源头端杜绝此类现象发生在自己家庭中,与社会各方共同守护好我们的未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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