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班第一天,老王受伤了
老王经工友丁一介绍,于2021年4月23日上午8时左右到壹号公司分包的劳务施工现场从事电焊工工作。上午上午10时左右,不慎撞上钢管架而从高处摔落受伤,医院诊断为骨折。为主张相关权利,老王向劳动仲裁委申请确认劳动关系。不料申请被驳,老王又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与壹号公司的劳动关系。
公司否认劳动关系
壹号公司辩称:我公司只认可班组长丁二招用工人,且招用工人后必须要备案并进行实名登记、安全教育、购买工伤保险后才能进工地干活。老王与我公司并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我公司没招用老王,没有给其发放过工资,其也没有履行相关备案等手续,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
法院判决
驳回老王诉请。
法院认为:老王就诊治疗确诊的骨折伤情虽客观真实,但老王自认商谈的工资为每工作一天为400元,不工作就没有工资,同时单位有事就电话通知其去,没事就不去。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与劳动力使用者为完成生产过程而结成的社会关系,双方的法律地位不平等,用人单位处于管理者的地位,劳动者处于被管理者的地位,双方之间是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老王自认的事实,不符合建立劳动关系的法律规定,因此,法院判决驳回老王的诉请。
律师分析
在大多数人看来,老王明明已经上班,还因此受伤了,为何法院不认可老王与壹号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呢?确认劳动关系,究竟从哪些方面判断?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依据上述规定,劳动关系的特征可以总结为:(一)主体资格符合要求;(二)劳动者接受用人单位劳动管理(从属性);(三)提供劳动并获得报酬。
本案老王自认,工资400元一天,有事就去,没事就不去。这一情况表明:老王与壹号公司并无人身上的从属性,老王并没有像其他员工一样,始终受到壹号公司各种制度(例如上班打卡、安全培训、备案等)的制约,因此老王与壹号公司之间并不符合劳动关系的第二个特征,即劳动者接受用人单位管理。故本案老王申请确认与壹号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的诉请最终被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