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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我们一起走进“依法带娃”的新时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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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杜鹃  来源:  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于2022年1月1日起施行,家庭教育促进法是我国首部家庭教育立法,引导全社会注重家庭家教家风,将家庭教育由传统“家事”上升为重要“国事”,明确家庭教育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要求每位父母都要依法带娃。


典型案例

周某从小随父母生活在A市,后周某的母亲因工作变动将周某带至B市生活、上学,周某父亲仍在A市工作。周某母亲因工作原因,对周某的学习、生活关心较少,周某父亲也只是偶尔电话问候。由于生活习惯等原因,周某无法很好融入新的生活环境,开始与社会上的闲散青年接触,时常不回家。2020年5月,14岁的周某因打架斗殴被公安机关治安处罚。周某父母未能引起重视,仍疏于对周某的教育、管理。2021年3月,周某因与多人打架斗殴,被检察机关以涉嫌寻衅滋事罪提起公诉。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周某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两个月。在审理过程中,承办法官发现周某在B市生活、学习的时间并不长,对新的生活环境还在适应过程中,周某的父母因为工作原因,疏于对周某的管理教育,也缺乏正确实施家庭教育的方法,遂决定向周某的父母签发《家庭教育令》,由当地检察院、教委等部门,邀请周某之前生活地社区的网格员召开谈心会,制定详细计划,共同对周某的父母进行有针对性的家庭教育指导,帮助他们树立家庭教育主体责任意识,积极履行家庭教育职责。


反思学习

家庭教育缺失是未成年人犯罪的重要原因之一。随着《家庭教育促进法》的正式实施,人民法院在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时,发现监护人怠于履行家庭教育职责,或不正确实施家庭教育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情形,通过发出家庭教育令,引导其正确履行家庭教育职责,能够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的家庭环境,从源头上预防和消除未成年人再次违法犯罪。

家庭教育不再是传统意义上的让未成年人吃饱穿暖,而是要求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为促进未成年人全面健康成长,对其实施的道德品质、身体素质、生活技能、文化修养、行为习惯等方面的培育、引导和影响。

《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第十四条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树立“家庭是第一个课堂、家长是第一任老师”的责任意识,承担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教育的主体责任,用正确思想、方法和行为教育未成年人养成良好思想、品行和习惯。

|共同生活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其他家庭成员应当协助和配合未成年人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实施家庭教育。

家庭教育应当符合哪些要求?

(一)尊重未成年人身心发展规律和个体差异;

(二)尊重未成年人人格尊严,保护未成年人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三)遵循家庭教育特点,贯彻科学的家庭教育理念和方法;

(四)家庭教育、学校教育、社会教育紧密结合、协调一致;

(五)结合实际情况采取灵活多样的措施。


家庭教育九大方法: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实施家庭教育,应当关注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智力发展状况,尊重其参与相关家庭事务和发表意见的权利,合理运用以下方式方法:

(一)亲自养育,加强亲子陪伴;

(二)共同参与,发挥父母双方的作用;

(三)相机而教,寓教于日常生活之中;

(四)潜移默化,言传与身教相结合;

(五)严慈相济,关心爱护与严格要求并重;

(六)尊重差异,根据年龄和个性特点进行科学引导;

(七)平等交流,予以尊重、理解和鼓励;

(八)相互促进,父母与子女共同成长;

(九)其他有益于未成年人全面发展、健康成长的方式方法。


家庭教育中的注意事项:

1、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合理安排未成年人学习、休息、娱乐和体育锻炼的时间,避免加重未成年人学习负担,预防未成年人沉迷网络。

2、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因性别、身体状况、智力等歧视未成年人,不得实施家庭暴力,不得胁迫、引诱、教唆、纵容、利用未成年人从事违反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的活动。

3、成年人的父母分居或者离异的,应当相互配合履行家庭教育责任,任何一方不得拒绝或者怠于履行;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阻碍另一方实施家庭教育。

4、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依法委托他人代为照护未成年人的,应当与被委托人、未成年人保持联系,定期了解未成年人学习、生活情况和心理状况,与被委托人共同履行家庭教育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不仅明确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树立家庭是第一个课堂、家长是第一任老师的责任意识,承担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教育的主体责任,用正确思想、方法和行为教育未成年人养成良好思想、品行和习惯,同时,也是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的创新举措,对于引导家庭和社会各界形成整体合力,共同解决好家庭教育的“揪心事”、“愁心事”、“难心事”,保障青少年健康成长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

第48条: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在单位,以及中小学校、幼儿园等有关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发现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拒绝、怠于履行家庭教育责任,或者非法阻碍其他监护人实施家庭教育的,应当予以批评教育、劝诫制止,必要时督促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

第49条: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未成年人存在严重不良行为或者实施犯罪行为,或者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正确实施家庭教育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根据情况对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予以训诫,并可以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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