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9年9月19日20时许,被告人陈某驾驶无牌号四轮低速电动车,沿306省道由东向西行驶,行驶至胡桥村时,江某因闯红灯,与正常步行的王某发生碰撞,致使王某经抢救无效死亡。后经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王某系摔跌致重度颅脑损伤死亡。交警大队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陈某对事故的发生负全部责任,王某无责任。
2020年1月,检察院以陈某涉嫌交通肇事罪向法院提起公诉,王某当庭认罪,并请求法庭对其从轻处罚。
法院判决
被告人陈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案例分析
超标电动车能否认定为刑法上的“机动车”这在实践中一直都存在争议,因为超标电动车在物理性能和制造标准上与机动车无异,但是不可否认的是国家并没有将超标电动车纳入机动车进行管理,所以超标电动车和机动车在刑法意义上是存在区别的,任意不合理的扩大解释机动车的外延,不符合罪行法定原则。
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主要的构罪方式有以下几种“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五)严重超载驾驶的;(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在超标电动车不能认定为刑法意义上的机动车的情况下,陈某并没有符合上述规定的行为,所以不应认定为交通肇事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