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五德镇党委政府通过招商引资方式与振云公司签订《镇雄县五德镇振云旅游度假村建设投资开发招商引资项目合同书》,约定五德镇人民政府征收105亩地交给振云公司开发。被告人涂某召集五德镇党政班子会议进行讨论后,在未获用地审批、建设规划等手续的情况下,安排政府职工和渡船坝社区工作人员进行土地征收,造成土地被破坏,经云南乾盛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五德镇小河沟上下河坝被非法占用土地造成的经济损失为719700元。
法院判决
涂某作为党委书记,负责全面工作,为主引进镇雄县五德镇振云旅游度假村项目,在未办理相关手续的情况下,未批先征、少批多征,并致使土地被严重破坏,造成71余万元的经济损失,最终判决被告人涂某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十个月。
律师解析
上述案例涉及到一个问题,就是“集体研究”是否能成为渎职犯罪的免死金牌?答案是否定的。
集体研究是一定范围内的成员依据既定的程序共同研究。但在实践中,集体研究有时候也会变成一种形式,成为掩盖个人意志的手段,不少单位的负责人为了达到个人目的,会对某项事务事先作出个人决定,然后假借集体研究的形式呈现出来。这种假借集体研究实为个人意志支配下的渎职犯罪,自然应当成为惩治的对象。那些严重违反议事规程作出的集体研究结果,其相关责任人员理当被追责。
本案中造成土地被破坏,有多方面的原因,但是跟涂某超越职权,在未办理相关手续的情况下,违规决策及安排有直接的关系。涂某虽未有具体的个人的行为,也未个人命令他人如何做,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以“集体研究”形式实施的渎职犯罪,应当依照刑法分则第九章的规定追究国家机关负有责任的人员的刑事责任,本案中由涂某提出引进该项目,由涂某主持会议形成决议,并且以会议的形式安排征收土地,对最终造成损失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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