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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非法采砂提供信息,水政监察分管领导构成滥用职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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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朱俊英  来源:  阅读:

案情简介

2018年3月至2019年3月,被告人余某某在担任南县水利局分管水政监察的党组成员职务期间,收受吴某(已另案处理)贿赂,滥用职权为吴某非法采砂提供帮助和关照,向吴某泄露工作秘密,通过打“暗语”等方式向吴某通风报信,多次帮助吴某逃避水政执法部门的抓捕,在明知吴某是幕后老板并多次让下属顶包的方式接受行政处罚的情况下,未将吴某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2018年3月至2019年3月17日期间,吴某伙同他人非法盗采砂石共计13.4万余吨,经鉴定,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1206万元。


法院判决

被告人余某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国家矿产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明知吴某非法采矿,仍为其通风报信,故意不正确履行应当履行的职责,致使公共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律师解析

水政监察大队是水务部门的行政执法机构,主要职责是:

1、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2、保护水资源、水域、水工程、水土保持生态环境、防汛抗旱和水文监测设施;

3、对水事活动进行监督检查,维护正常的水事秩序;

4、配合并协助公安及司法部门查处水事治安和刑事案件;

5、对下级水政监察队伍进行指导和监督;

6、办理行政许可和征收行政事业性规费。 

非法采砂,一直是威胁长江生态环境的“顽疾”。非法采砂者就像稻田里的害虫一样把长江河道破坏得千疮百孔,又想方设法逃避处罚。水政监察大队的职责之一,就是依法查处各类水事违法案件,包括打击各类河道非法采砂活动。

本案中,被告人余某某担任南县水利局党组成员,分管水政大队,主要工作职责是指导水政大队对水事违法事件进行线索摸排、立案打击等,工作重点是对淞澧洪道采砂石行为进行水政执法。被告人余某某明知吴某是湖南港鸿运输有限公司的老板,也是南县淞澧洪道盗采砂石的幕后老板。其在分管执法工作期间,给吴某提供执法行动和线人行动的信息,避开水政执法打击,被告人余某某向吴某提供了5次执法打击信息,让吴某知道避开水政执法打击;余某某明知吴某或者来替吴某顶包盗采砂石被查处的次数有6、7次,而没有将吴某的案件移交公安机关,让吴某逃避了刑事处罚,单纯的以行政处罚代替了刑事处罚。被告人余某某对吴某的砂船盗采砂石被抓后,为图方便,由水政大队重估价后直接卖给了吴某,对吴某用作非法采砂的船舶、运输船没有做过处理。被告余某某无视法律规定,无视工作职责,其行为构成滥用职权罪。

本文案例只提供参考,律师解读不代表法律意见,如有法律问题,欢迎来电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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