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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建房屋影响到相邻建筑的采光、通风,是否构成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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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宋怡达  来源:  阅读:

案情简介

孟某、李某在02年入住涉案的房屋。某公司于12年在隔壁的土地上建盖一处新的楼盘,并在同年年底,隐秘地对该宿舍楼的其中两户业主以165000元进行了通风权和采光权的协商赔偿。孟某、李某认为现某公司建盖的房屋已封顶,给两人的房屋造成日照影响,冬至日日照时间不足一小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的规定,某公司已建成的楼盘对原告所有的房屋的采光、通风造成了侵害,也应该和同幢两户业主一样赔偿相同的金额。后两方未达成一致意见,故孟某、李某向法院起诉要求对两人的损失赔偿相同的金额以及相关利息。


法院判决

被告向原告方支付采光、日照损失人民币165000 元以及相关的鉴定费。后被告不服判决,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律师分析

如今随着城镇化提高,土地日渐紧张,涉及相邻采光、日照的纠纷逐渐变多。此类纠纷我们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首先我们需要注意的是在构成妨碍采光、日照的认定上,在此类纠纷中,人们认为新建筑只要遮挡到原建筑的采光,缩短了光照时间,即构成侵权。这种想法忽略了一点,即根据民法典规定,相邻权利人应当负有相互容忍的义务。所以在纠纷中,判断构成采光、日照妨碍与否需要专业的鉴定机构鉴定。同时鉴定机构也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中的规定,即大城市住宅日照标准为大寒日≥2小时,冬至日≥1小时,老年人居住建筑不应低于冬至日日照2小时的标准;中小城市住宅日照标准为大寒日≥2小时,冬至日≥1小时,老年人居住建筑不应低于冬至日日照2小时的标准。其中存在的一个误区就是认为一旦影响自己某个房间的日照——这个房间确实终日阴暗,也可能得不到法院支持。按照相关规定,每套住宅至少应有一个居住空间能获得冬季日照即可。

其次即使新建筑经过合法审批,也不能作为免除新建筑采光、日照妨碍责任的依据。最终是否构成侵权应当以专业机构的鉴定报为准。

最后是在构成采光、日照侵权时责任的承担和赔偿上,一般来说,受损方可以要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但在此类案件中,上述方式受到限制,毕竟拆除建筑,即使是非法的相关政府部门也要考虑社会影响等因素。所以当事人以损失赔偿或补偿为主。但是采光权损害赔偿金额面临许多问题,具体的损失难以确定,采光、日照受损不仅涉及到房屋贬值等经济损害,还有可能带来身体健康的损害,这种损害是慢性的、难以评估的;且没有可供参照的标准,没有全国统一的具体计算标准和办法。因此往往需要结合受损方遭受损失的实际情况综合考虑。

综上我认为此类纠纷需要国家立法不断完善标准,同时要结合实际情况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八十八条  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第二百九十三条  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不得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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