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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疫情影响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免租金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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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汤紫荆  来源:  阅读:

案情简介

2019年12月16日,原告何某某与被告梁某某签订一份《租房合同》,约定梁某某将经投标取得的位于成都市龙泉驿区的某商铺出租给何某某经营餐饮,租赁期限为2019年12月16日至2022年9月27日,租金每月1800元,每三个月付一次租金,押金为两个月房租。2020年1月25日,因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四川省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成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及成都市商务局联合发布“关于禁止举办群体性餐饮经营活动的通告”,何某某租赁的商铺无法继续正常营业,给其造成损失。双方就损失承担问题协商未果,何某某于2020年3月4日起诉至法院,请求解除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被告梁某某退还2020年1月25日至2020年3月16日的租金及房屋押金共计6600元。


裁判结果

该案立案后,承办法官综合考虑受疫情影响的程度及双方的损失情况、多次与双方当事人沟通,最终双方同意协商解除租赁合同。

同时,对于合同解除后的水电气费结算,房屋腾退、押金及部分租金返还问题承办法官也与双方当事人进行了充分沟通和释法说理,最终促成双方达成调解:双方同意解除《租赁合同》,梁某某退还何某某部分租金及押金共计5000元。梁某某当庭按照调解方案履行给付义务。


法律分析

疫情属于不可抗力,因疫情或疫情防控措施导致承租人经营困难,要求承租人自行承担所有损失,有失公平。应坚持平衡各方利益原则,对由于疫情带来的商业经营损失风险,予以合理分摊,共担风险,共克时艰。

本案系承租人以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措施系不可抗力为由要求解除房屋租赁合同引发的纠纷。面对突如其来的疫情,全国各地启动了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并出台了关于管控人员流动、暂停公共场所经营等方面措施,部分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经营收入锐减。各地相关部门均发文要求严禁举办各类群体性餐饮经营活动,受其影响,大批餐饮业不得不也停止经营。何某某的餐饮店也受疫情影响,经营惨淡,关门歇业。

考虑到涉疫情案件处理的特殊性,本案中承办法官坚持调解优先,从源头上化解纠纷,在庭前就促成当事人结清了房屋的水电气费并腾退了房屋,庭审中又促成当事人就押金和租金达成和解并当庭履行,避免了后续进入执行程序。该案从立案到结案,只有不到半个月时间,就使得纠纷彻底解决,将疫情的影响降到最低。

而后在2020年5月15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二)》于第六条中明确规定了此类案件审理的指导性意见:“承租国有企业房屋以及政府部门、高校、研究院等行政事业单位房屋用于经营,受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影响出现经营困难的服务业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等承租人,请求出租人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免除一定期限内的租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本文案例只提供参考,律师解读不代表法律意见,如有法律问题,欢迎来电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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