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原告黄某秀诉被告朱某峰、唐某林交付共有房屋租金的收益。两被告朱某峰与唐某林系夫妻关系,戴埠镇黄岗岭村委黄岗岭9号1室房屋由原、被告按份共有,其中原告占15%,两被告各占35%,案外人朱某占15%。2017年7月1日,第三人承租了涉案房屋,租赁期限10年,年租金100000元,两被告已经收取了2年租金200000元,但两被告拒绝交付原告应得的租金份额30000元,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两被告交付租金30000元,并由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裁判理由
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位于溧阳市房屋登记由朱某、黄某秀、朱某峰、唐某平按份共有,原告黄某秀有权主张按照登记份额享有涉案房屋因出租产生的收益。根据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庭审陈述,涉案房屋承租人已经支付至被告唐某平账户两年房租计款200000元,且两被告系夫妻关系,故原告主张两被告支付房屋租金30000元,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裁判结果
被告朱某峰、唐某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黄某秀房屋租金收益款30000元。
典型意义
一、不动产物权以登记设立为准。根据《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规定的除外。”本案中,原告与被告等人共同载入不动产登记,根据不动产登记公示制度,原告合法享有不动产部分物权。
二、按份共有人对不动产按份额享有所有权。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九十八条:“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按照其份额享有所有权。”根据法律规定,原告享有案涉房屋15%的份额。
三、按份共有人可享有房屋出租的相应收益。根据《民法典》第二百四十条:“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对于案涉房屋的租金收益,原告应当享有。
案件来源:(2020)苏0481民初136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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