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张某在北京顺义区经营着一家文玩商店,2015年因店铺租金高昂、营业效益低等原因选择关闭铺面转而在家收购、出售、加工象牙制品。得益于之前积攒的客户人脉,他选择在微信朋友圈发布文玩商品信息来进行售卖,从而也节省下不少经营成本。在此之后他便长期为他人加工制作象牙制品,进行象牙制品加工雕刻、销售活动。先后向5位买家出售象牙制品,并同时从郑某处购买象牙制品。
但是在2021年3月,公安机关根据群众举报在其住处及身上起获41件疑似象牙制品及4件疑似玳瑁制品,从其户籍地起获疑似象牙制品12件及雕刻机等物品。经鉴定,上述起获的制品中53件属象牙制品,为亚洲象或非洲象的象牙材质,总重共计5200余克,价值共计21万余元,另有4件物品属玳瑁材质,为国家一级重点保护动物。
随后张某、郑某以及从张某处购买象牙制品的5位买家因涉嫌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人民检察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2021年11月12日,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宣判,顺义法院一审判决七名被告人犯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分别判处六个月至六年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同时判令赔偿一千余元至二十二万余元不等的野生动物资源损失,赔偿款上缴国库,用于生态环境修复。在案扣押的象牙制品和退缴的违法所得,依法予以没收,七名被告人各自在国家级新闻媒体就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行为向社会公众公开赔礼道歉。
没有买卖就没有杀害,象牙贸易背后是偷猎者对野生象群的血腥杀戮。这极大地危害了野生大象的种群数量和栖息地生态平衡,对地球自然环境更是有极大的破坏性。我国于1981年加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该公约严格限制象牙贸易。依《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有序停止商业性加工销售象牙及制品活动的通知》(国办发〔2016〕103号)要求,2018年1月1日起我国全面停止加工销售象牙及制品活动。至此象牙交易在我国被全面禁止。
张某是在文玩行业浸淫多年的卖家,对禁止象牙制品买卖的法律规定不可谓无知,迎来法律的制裁是其咎由自取。但需要提醒的是,作为普通消费者的我们,在购买活体动物作为宠物饲养和动物制品的时候也需要提前做好了解。可能有些鸟类、爬行类等动物及其制品也是法律禁止个人饲养和买卖的。
同样是在北京顺义区,权某于2019年4月至5月间,在未经野生动物主管部门许可的情况下,通过微信协商方式,从他人处购买苏卡达龟一只、黄腿象龟一只。经鉴定,苏卡达龟、黄腿象龟均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二中,属于国家二级保护动物。随后被告人权某被查获。缴获的苏卡达龟、黄腿象龟送交野生动物救助部门。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权光永犯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法院审理后认为权某的行为已构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应受法律惩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之规定,判决被告人权某犯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律师建议
普通消费者如有需求尽可能在资质齐全的线下实体经营场所或正规网络平台购买活体动物和相关动物制品。在这些场所中,市场监管部门的督察工作作用重大。这极大程度降低了普通消费者在不知情、不了解的情况下购买法律禁止交易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风险。微信朋友圈信息发布便捷,近年来不少人已经习惯在朋友圈的“微商”朋友处下单网购。但是在缺少市场监督的有力监管下,普通消费者要强化网购时的鉴别意识,特别是对于市场中不常见的异宠、文玩等需要一定辨识门槛的商品仔细辨别谨慎下单。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一条 【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非法狩猎罪】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陆生野生动物罪】违反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法规,以食用为目的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第二十七条 禁止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因科学研究、人工繁育、公众展示展演、文物保护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规定取得和使用专用标识,保证可追溯,但国务院对批准机关另有规定的除外。
实行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专用标识的范围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规定。
出售、利用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提供狩猎、进出口等合法来源证明。
出售本条第二款、第四款规定的野生动物的,还应当依法附有检疫证明。
第三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公约禁止或者限制贸易的野生动物或者其制品名录,由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机构制定、调整并公布。
进出口列入前款名录的野生动物或者其制品的,出口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制品的,应当经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批准,并取得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机构核发的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海关依法实施进出境检疫,凭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检疫证明按照规定办理通关手续。
涉及科学技术保密的野生动物物种的出口,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办理。
列入本条第一款名录的野生动物,经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核准,在本法适用范围内可以按照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管理。
本文案例只提供参考,律师解读不代表法律意见,如有法律问题,欢迎来电查询。
您有任何法律问题,欢迎随时咨询我们
0519-80955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