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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证经营致生产事故,工商局负责人构成玩忽职守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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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朱俊英  来源:  阅读:

案情简介

被告人辛某某任兰考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城关乡工商所长,被告人董某某任兰考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城关乡工商所市场巡查员。

2010年5月,韩某某在兰考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城关乡工商所申请设立了“兰考县三和泡沫厂”,并办理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在兰考县城关乡亿中工业园区经营。

2012年3月,韩某某向城关乡工商所申请注销了“兰考县三和泡沫厂”。后由滕某某、姜某某(江苏省盐城市人、二人系夫妻关系、均被判处缓刑)经营该厂,但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处于无证照非法经营状态。

为了经济普查,2013年10月,城关乡政府以李某某的名字申请注册了三和泡沫有限公司,实际负责人仍为滕某某、姜某某。

2013年11月22日,三和泡沫有限公司在生产过程中,生产车间东北角料仓下高速传送风机发生故障,导致轴承与金属机壳摩擦产生高温引燃周围可燃物后着火,造成相邻的兰考县三排家电在亿中工业园区内租赁库房内的格力、美的牌空调、冰箱、洗衣机等多台家电及厂房被烧毁,后经兰考县价格认证中心认证烧毁电器直接经济损失562.8841万元,亿中工业园厂房直接损失73.32万元。

火灾发生后,三和泡沫厂、亿中工业园与格力、美的、掌上明珠经销商达成赔偿协议,格力、美的、掌上明珠经销商对三和泡沫厂负责人予以谅解。


法院判决

被告人辛某某作为工商所长,没有督导相关人员对三和泡沫厂相关信息及长期无证生产活动及时核实、查处,被告人董某某身为工商行政机关市场监管人员,在负责辖区内的市场巡查监管过程中,严重不负责任,对三和泡沫厂长期无证生产活动、法定代表人和实际负责人不一致的情况没有及时发现并上报,其行为均构成玩忽职守罪。结合各种量刑情节,最终免予刑事处罚。


律师解析

我们都知道,在开实体店经营前,首先是要到工商管理部门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和办理税务登记。在未办理营业执照期间的经营行为属于无证经营的违法行为,工商部门有权对该行为进行处罚,包括无证经营期间的违法所得和处以一定金额的罚款。本案中,就两个问题解析如下:

1、问:工商管理部门进行例行巡查,主要是发现无照经营、是否存在不挂营业执照等行为进行巡查,但对于企业的安全、消防和租赁等是否合法、合规,根本没有任何法定职权处理?

答:《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执法行为规范》第二十五条市场巡查的主要任务是,查验市场主体的经营资格,规范市场主体的交易行为;检查商品的来源和流通渠道,查处商品交易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受理并处理消费者投诉;市场巡查以工商所为基本单位具体实施。县(市)工商局、工商分局负责市场巡查工作的组织实施和检查;省辖市工商局对市场巡查进行督察。工商所要根据辖区实际情况,组成若干个市场巡查小组,按照“四定”(即“定人员、定内容、定区域、定任务”)要求,落实目标任务责任到人。

对巡查中发现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予以制止和纠正,需要立案查处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2、问:被告人的行为与火灾发生之间无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不构成玩忽职守罪?

答:负有市场巡查监管职责的董某某明知三和泡沫厂个体营业执照注销,在日常工作中得知三和泡沫有限公司以李某某名字的企业营业执照,没有按照《河南省工商管理局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市场巡查工作规范(试行)》等规定进行身份信息审核,致使三和泡沫厂无证照非法持续生产;辛某某2013年8月任城关乡工商所所长后,明知三和泡沫厂的营业执照于2012年3月注销,没有按照《无证照取缔办法》、《工商行政管理所工作规范》规定的内容责令督导辖区负责人对三和泡沫厂非法生产活动予以查处、上报县工商管理局及时取缔,致使三和泡沫厂违法经营活动得以延续,最终发生火灾,被告人的行为与火灾发生之间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本文案例只提供参考,律师解读不代表法律意见,如有法律问题,欢迎来电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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