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姚某住宅的入户门与潘某住宅的入户门相邻,两门之间最近距离仅有156厘米,姚某所安装的360可视门铃位于潘某住宅门口的左前方(面朝门外方向),该可视门铃的监控及摄录范围可覆盖潘某住宅的门口位置。如潘某房门敞开,潘某房屋内部门口位置的物品陈设情况及人员活动信息亦在该可视门铃的监控及摄录范围内。潘某起诉姚某要求姚某拆除安装门口的可视门铃并且删除可视门铃中与潘某有关的所有影视资料。
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判决被告三日内拆除安装在门口的可视门铃并删除该可视门铃记录的与原告有关的所有影像资料。被告姚某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律师解读
本案属相邻损害防免关系纠纷,判断姚某安装在其入户门口的360可视门铃应否拆除,首先应考虑姚某安装和使用案涉360可视门铃是否侵犯了潘某的隐私权,其次应考虑姚某在其入户门口安装并使用带有摄录、存储功能的360可视门铃是否确有必要。
隐私是指公民不愿为他人知晓或公开的私人信息、活动和习惯等人格利益。公民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秘密依法受到保护,不允许他人非法获悉、收集、利用和侵扰。公民进出住宅的信息与家庭和财产安全、私人生活习惯等高度关联,应视为具有隐私性质的人格权益,受法律保护。姚某安装本案所涉可视门铃的动机在于保护自身人身及财产安全,避免自身合法权益受不法侵害,具有相应的合理性,但姚某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时,也负有不妨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注意义务。该可视门铃具有自动摄录、存储、可以完整获悉潘某等住户日常进出的全部信息的功能。潘某对此极为反感,双方因此发生多次争吵。姚某坚持在1002室门口安装可视门铃持续对潘某形成了干扰、影响了正常生活,超出了合理限度。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三十二条 【隐私权及隐私】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第一千零三十三条 【侵害隐私权的行为】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
(二)进入、拍摄、窥视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
(三)拍摄、窥视、窃听、公开他人的私密活动;
(四)拍摄、窥视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
(五)处理他人的私密信息;
(六)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第一千零三十四条 【个人信息保护】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
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
个人信息中的私密信息,适用有关隐私权的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
第一千零三十六条 【处理个人信息的免责事由】处理个人信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为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一)在该自然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的范围内合理实施的行为;
(二)合理处理该自然人自行公开的或者其他已经合法公开的信息,但是该自然人明确拒绝或者处理该信息侵害其重大利益的除外;
(三)为维护公共利益或者该自然人合法权益,合理实施的其他行为。
案例来源:(2019)苏0213民初6264号、(2019)苏02民终530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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