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购”是前些年流行的一个词汇,主要是协助海淘一族从海外购买一些国内定价昂贵且稀缺的商品,从法律层面上讲双方之间存在代理关系。但是究其法律性质,到底是买卖关系还是委托服务的关系在某些情况下又是模糊不清的,需要视具体的情况而定。
在社会运转过程当中,代购行为由来已久,曾经出现过在各行各业当中。在经营过程当中也需要特别注意一些代购的情况。如果不是特别熟悉和信赖的人请求帮助代购,则可能发生代购成本已经支付出去,而请求代购的一方却不及时结算的情况。无论是帮助代购的主体还是出卖产品的主体,一定要警惕其中的法律风险。
案情简介
史某渊原本从事普通道路运输。从2019年到2020年8月14日,李某根为改民宿装饰及别墅区内部分民宿装饰,李某根每次都以移动电话或口头告诉史某渊从市场上为其代购某装饰材料(例如红砖、砂、石子、水泥、钢筋等),为此产生的材料费、运输费和零星人工工资,史某渊都是以不定期方式向李某根提出结算和付款,每次算账后史某渊留下签名明细单均由李某根收回后处理,因此李某根在2020年8月14日结账后立下《认可单》一张并签名,由史某渊保存,在收到该款20000元后交李某根,李某根讲过几天付此款。史某渊经多次催要付款无果。
争议焦点
一、双方对案件性质存在异议。史某渊方以买卖合同纠纷为由提起诉讼,而李某根方认为史某渊非卖方,而是代购方,无结算根据,双方之间是合同关系,不是买卖合同关系。二、双方对欠结数额存在异议。李某根只认可差史某渊的5000多元,没有20000元。
裁判理由
首先民事案件的案由应当依据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的性质来确定,本案中原告史某渊并非货物的出卖人,而是由其为被告李某根代购并运送货物产生了案涉欠款,故本案案由应变更为合同纠纷为妥。其次,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原告史某渊以被告李某根欠其货款、运输费、人工工资共计20000元为由提起诉讼,并向法庭提交了李某根签字确认的过磅单予以佐证,结合原告诉称及当事人当庭陈述,能够确认被告尚欠原告20000元的事实。被告虽辩称尚欠原告款项应为五千余元,但被告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以及部分过磅单货主回执联不足以否认双方于2020年8月14日对账结算确认欠款金额为20000元的事实,被告就其辩解意见未能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应承担举证不利后果。
裁判结果
被告李某根于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支付原告史某渊欠款20000元。
典型意义
在社会活动过程当中,大家有时会为了求取方便,请人帮忙代购一些产品。例如本案当中,史某渊长期从事运输工作,与建材市场的经营者熟识,相较于普通采购员了解建材产品的性能与用途。李某根从事装饰装修服务,因施工内容的变化对建材产品具有不定期的需求。请史某渊帮忙代购及运输无疑是很好的工作合作与配合。但是,本是熟人之间的信任却演变为一场诉讼纠纷,产生的原因也是值得分析与具有典型意义的。
第一,代购要明确支付主体。此项是为了明确责任承担的主体。代购最后是由代购方支付给卖方还是由请求代购方支付给卖方,这是确定买方主体的法律问题。如果存在买方主体的争议,对于经营者来说势必会影响结算的进度与数额。另外,代购是一种在三方及以上之间产生的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具有一定的复杂性。代购方虽然不能构成卖方,但是也具有请求买方为代购而产生相关费用支付的权利。
第二,代购要存留代买的依据。帮人代买东西尽量保留发票、转账记录、收据、销售清单等证据,此举是为了应对信任危机。代购以后向别人结算时,也需要出具此类文件。也有一些人很不幸,代购了以后帮别人付了钱,别人接受货物以后忘记了。以至于没有存留证据,无充足证据主张自己的权益。
第三,代购要存留结算依据。存留结算依据是为了警惕零碎多次代购以后,没有按时结算,仍有欠结的情况。办完事情后留有结算依据,一方面是对之前事宜很好的说明,另一方面可以很好地保障自己的合法利益。此外,在处理某些代购事宜上存在法律困惑,可以咨询专业的律师为您把关。
案例来源:(2021)苏0481民初570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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